关于《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司法局 征集时间:[ 2023-01-03 00:00 ] 至 [ 2023-02-02 11:02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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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市司法局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广大网友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1月3日至2月2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 )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21楼市司法局2118室(邮政编码237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agzlsk@163.com;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谢晓洁,0564-3622018。

附件:1.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2.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级有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决策的重要程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并提出“要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工作有现实需要。在市委第二轮巡察第三巡察组反馈的意见中指出,当前工作中存在法治政府建设质效不高,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市直各部门之间推进发展不平衡、制度机制不健全、管理考核不到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现象,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市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结合市直部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草稿。10月28日邀请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摸底。12月7日,邀请部分律师进行座谈,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12月12日,征求市司法局各科室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含正文六部分,附件6个。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本办法适用主体,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市司法局结合职能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部分选聘要求,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分“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两类,对市直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的原则、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市直单位须对拟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审查把关,在选择法律顾问时要考虑业务特长,优先选择中共党员,不得选聘受过处罚处分等情形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选聘前须征求市司法局意见,选聘后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三章工作职责,明确市直单位在工作中五种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情形,五种情形以外的决策事项由相关单位视情况决定。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这也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文件中的明确要求。

第四章经费保障,内部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取酬,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照各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量、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将市直单位划分为I类II类,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支付经费。

I类II类单位均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其中I类单位费用按年度打包计算,于合同生效后由市司法局向法律顾问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I类单位每半年需将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条目式报市司法局,作为经费作用发挥情况的依据。II类单位无保底费用,按件计费,由市直单位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申报,并附相应的法律顾问履职清单、办结情况。

专项经费保障各单位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需求,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代理费用,合同中包含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不包含的,由各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向市财政局另行申报。

第五章考核管理,明确由聘任单位按年度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指责中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法律顾问违纪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法依规处理。法律顾问无法胜任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四、附件部分

《办法》有6个附件。

附件1为《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由相关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后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并同步提供法律顾问合同。

附件2、3分别为法律顾问I类、II类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法律顾问人选、聘任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方式、工作要求。其中在服务内容中除9项基础工作外,还有一条“特别约定”,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拟定,由市司法局审核把关。

附件4为《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用于II类单位每季度申请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需列举具体办理的事项、办结情况说明、补助金额,市司法局根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附件5为《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对各类常规性法律服务的费用标准给出参考,II类单位法律顾问申请补助时原则上不得超出参考标准。

附件6为《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由相关单位按年度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分表一并交市司法局备案,作为市司法局考核、评价法律顾问的依据。

五、建议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建议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

附件2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7〕28号)规定,结合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 市直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市直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对市直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市直部门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市直部门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或者选择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涵盖与党政机关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

第七条 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直部门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

第九条 市直部门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条 市直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后,应当于聘任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六安市党政机关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的决策事项清单》,市直部门应当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1.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

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4.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5.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6.办理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7.处理其他重大法律问题。

第十二条 市直部门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市直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司法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支付,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直部门外聘法律顾问经费根据各部门涉法事务工作量,划分为Ⅰ类、Ⅱ类单位,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涉法事务较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的为Ⅰ类单位,采取打包方式;涉法事务较少,多为常规工作的为Ⅱ类单位,采取计件方式。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市司法局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共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Ⅰ类、Ⅱ类)(参照附件1、2),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一年一聘。

第十七条 采取打包方式的Ⅰ类单位根据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次年预算,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于法律顾问合同(Ⅰ类)生效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Ⅰ类单位须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法律顾问合同、履职材料等均须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九条 Ⅰ类单位每半年、年终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条目式梳理,连同履职材料、作用发挥情况报市司法局审核。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用发挥情况为Ⅰ类单位申报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原则上每季度一结算。由提供服务的法律顾问填写《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附件3),附条目式履职清单、对应的办结情况说明,相关市直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市司法局按照审批表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市直部门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的代理费用不纳入专项经费统筹支出,由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申报,市财政局统一追加。Ⅰ类单位与法律顾问有其他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直部门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直部门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及《六安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附件5)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抄送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直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或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市直部门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违纪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律师有关情况同步录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司法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2.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Ⅰ类)

3.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Ⅱ类)

4.六安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

5.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

6.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因附件较大,请下载后查阅。附件1-6.doc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362201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21楼市司法局2118室(邮政编码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3年1月3日至2月2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8条,采纳5条,未采纳3条,其中公众意见6条,采纳5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税务局

建议将第二条“市直党政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修改为“市直党政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垂直管理单位”。

未采用。原因:经与有关科室及市财政局对接,垂管单位不参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2

市委网信办

建议对II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包或计件方式予以保障。

未采用。原因:I类、II类的划分重要依据是各单位涉法事务实际工作量,有各单位报送的2021、2022年度涉法事务清单等为印证,II类单位无需再扩大范围。

 

3

公众电话反馈1

第十一条最后一项“处理其他重大法律问题”与第十二条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采纳,对两项内容进行整合删减。

4

公众电话反馈2

建议对出台规范性文件前进行法律顾问审核进行明确。

采纳,在《办法》中增加“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5

公众电话反馈3

建议明确对公职人员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鼓励政策

采纳,在《办法》中增加“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可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6

公众电话反馈4

建议对附件中的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采纳,对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增加“其他未列举的法律事务根据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所办事项复杂程度协商确定”。

7

公众电话反馈5

建议对II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包或计件方式予以保障

未采用。原因:I类、II类的划分重要依据是各单位涉法事务实际工作量,以各单位报送的2021、2022年度涉法事务清单等为印证,II类单位无需再扩大范围。

8

公众电话反馈6

建议对正文和附件中30天、一个月的表述进行统一

采纳。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2月23日 11时4分

根据工作安排,市司法局于2023年1月3日至2月2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8条,采纳5条,未采纳3条,其中公众意见6条,采纳5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税务局

建议将第二条“市直党政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修改为“市直党政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垂直管理单位”。

未采用。原因:经与有关科室及市财政局对接,垂管单位不参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2

市委网信办

建议对II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包或计件方式予以保障。

未采用。原因:I类、II类的划分重要依据是各单位涉法事务实际工作量,有各单位报送的2021、2022年度涉法事务清单等为印证,II类单位无需再扩大范围。

 

3

公众电话反馈1

第十一条最后一项“处理其他重大法律问题”与第十二条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采纳,对两项内容进行整合删减。

4

公众电话反馈2

建议对出台规范性文件前进行法律顾问审核进行明确。

采纳,在《办法》中增加“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5

公众电话反馈3

建议明确对公职人员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鼓励政策

采纳,在《办法》中增加“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可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6

公众电话反馈4

建议对附件中的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采纳,对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费用标准进行了调整,增加“其他未列举的法律事务根据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所办事项复杂程度协商确定”。

7

公众电话反馈5

建议对II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打包或计件方式予以保障

未采用。原因:I类、II类的划分重要依据是各单位涉法事务实际工作量,以各单位报送的2021、2022年度涉法事务清单等为印证,II类单位无需再扩大范围。

8

公众电话反馈6

建议对正文和附件中30天、一个月的表述进行统一

采纳。

 

文件

六司发〔2023〕2号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9日

 


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党政机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7〕28号)规定,结合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市有关单位”)。

第三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四条 市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选聘、使用、管理、考核等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有关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五条 市有关单位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市有关单位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由律师事务所选派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考虑法律顾问的业务特长,涵盖与市有关单位直接相关的主要业务领域。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严把外聘法律顾问政治关、业务关、品行关,提高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人选优先选择中国共产党党员,曾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聘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

第八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征求市司法局的意见,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

第九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条 市有关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后,应当于聘任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切实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

(三)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

(四)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

(五)参与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市有关单位处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述重大事项以外的决策事项或者法律问题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市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当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司法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有关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经费根据各部门涉法事务工作量,划分为Ⅰ类、Ⅱ类单位,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涉法事务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的,为Ⅰ类单位,采取打包方式;涉法事务较少,多为常规工作的,为Ⅱ类单位,采取计件方式。

第十八条 市有关单位与外聘法律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Ⅰ类、Ⅱ类)(参照附件2、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费用结算等内容,一年一聘。

第十九条 采取打包方式的Ⅰ类单位根据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次年预算,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于法律顾问合同(Ⅰ类)备案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Ⅰ类单位须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法律顾问合同、履职材料等均须归入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 Ⅰ类单位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条目式梳理,连同履职材料、作用发挥情况报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用发挥情况为Ⅰ类单位申报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由相关单位填写《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附件4),附对应的法律顾问办结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审批表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付,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计件方式的Ⅱ类单位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单位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的代理费用不纳入专项经费统筹支出。Ⅰ类单位与法律顾问有其他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单位对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一般每年考核一次,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职律师考核等一并进行。对公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中表现突出的,在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市有关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及《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附件6)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抄送法律顾问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日常管理监督。法律顾问因岗位变动、丧失资格等原因或因健康状况、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应当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根据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违纪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律师有关情况同步录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办法具体内容及评定标准进行调整。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2.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Ⅰ类)

3.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Ⅱ类)

4.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

5.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

6.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附件1

党政机关选聘法律顾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

电话

 

工作单位

及职务

 

职业

类别

□公职人员   □法学专家

□专职律师   □兼职律师

律师工作证号/法律职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

 

选聘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案单位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备案时同步提供《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2.本表一式三份,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单位、受聘人员所在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Ⅰ类)

 

甲方:  (市有关单位)         

乙方: (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身份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聘请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

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2.对甲方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3.参与甲方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甲方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涉及甲方的重大合同;

4.协助甲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5.为甲方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及调解活动;

7.应甲方要求,签发律师函;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特别约定:                                         

四、服务方式

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甲方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法律顾问也可主动与甲方联系。

五、服务费用   

1.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六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乙方法律顾问费为      元/年。

2.付款时间:甲方向市司法局备案后   天内支付。

3.付款方式:转账。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4.甲方如遇纠纷需要诉讼、仲裁的,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法律顾问参与甲方的非诉讼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免收代理费;代理案件诉讼及仲裁标的在      万元以上的,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居中减半收取代理费用。

5.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出差,按国家差旅费有关规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有关要求

1.乙方法律顾问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法律顾问如有工作不负责、态度不认真的情形,甲方有权建议增派或更换法律顾问人员。

3.乙方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乙方法律顾问对工作外接触、了解到甲方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法律顾问合同范本(Ⅱ类)

 

甲方:  (市有关单位)         

乙方: (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身份证号:                   )担任甲方法律顾问。

二、聘请期限

聘请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

1.应甲方要求,对甲方拟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2.对甲方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

3.参与甲方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甲方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涉及甲方的重大合同;

4.协助甲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

5.为甲方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法律事务及调解活动;

7.应甲方要求,签发律师函;

8.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

9.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特别约定:                                       

四、服务方式

采取不定期工作方式,甲方有法律事务可随时约请,具体办理事项由甲方指定。

五、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根据甲方实际邀请乙方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计件结算。

2.服务费用以劳务补助形式统一支付给乙方。单次费用标准根据《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结合当次法律服务难易程度确定。

3.支付流程:单次法律服务完成后,法律顾问出具办结清款说明,由相关单位填写《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报市司法局统一结算,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4.付款方式:转账。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5.甲方如遇纠纷需要诉讼、仲裁的,可委托法律顾问代理。代理案件诉讼及仲裁标的在      万元以上的,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及顾问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规定居中减半收取代理费用。

6.法律顾问为甲方因公出差,按国家差旅费有关规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有关要求

1.乙方法律顾问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法律顾问如有工作不负责、态度不认真的情形,甲方有权建议增派或更换法律顾问人员。

3.乙方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涉及的工作内容有保密义务。乙方法律顾问对工作外接触、了解到甲方的秘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劳务补助审批表

一、申请单位填报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负责人

 

法律顾问

姓名

 

法律顾问工作单位

 

办理事项

具体情况

(附件:上传办结情况说明)

建议补助

金额

大写:                      ¥

 

二、市司法局审核

市司法局

业务科室

意见

 

 

 

市司法局

审核意见

 

 

 

备 注

 

附件5

市直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计件服务费

支付标准(试行)

支付

类型

服务事项

支付金额

重大

决策

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00-500元/件

对情况复杂、风险系数较高的重大决策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书。

500-1000元/件

地方

立法

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

300-800元/件

规范性

文 件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100-500元/件

专项规划、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

100-500元/件

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除预案)、金融风险防范、国企改革等重大复杂、风险和责任系数高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300-800元/件

对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100-300元/件

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审查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论证。

300-500元/次

重大合同

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洽谈。

500-1000元/件

协助起草、修改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

200-500元/件

涉法

事务

对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300-800元/件

参与讨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200-500元/次

参与讨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200-500元/次

参与处理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200-500元/次

其他

事项

开展法律知识授课。

500-1000元/次

参与法治宣传。

300-500元/次

其他未列举的法律事务根据本地律师行业收费标准,结合所办事项复杂程度协商确定。

(备注:代理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不纳入本标准,由相关单位另行申报)


附件6

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满意度评分表

 

单位

 

联系方式

 

法律顾问

姓名

 

法律顾问

所在单位

 

评价项目

评价分值

备注

优秀

(91-100)

良好

(76-90)

合格

(60-75)

较差

(50-46)

极差

(45及

以下)

理论功底和

实践能力

28-30

23-28

18-23

13-18

13以下

 

沟通和

表达能力

18-20

15-18

12-15

10-12

10以下

 

服务质量

27-30

23-27

18-23

13-18

13以下

 

服务态度

18-20

15-18

12-15

10-11

10以下

 

总分:

 

 

 

 

 

 



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在党政机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要加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力度,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应当成为决策的重要程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普遍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并提出“要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和监督。党政机关要积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管理,促进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现象,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对于提高依法治市、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聚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等问题,为实现六安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和有力法治保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0月中旬,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办《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市两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结合市直部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实际起草了《六安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初稿。10月下旬邀请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摸底。11月上旬,邀请部分律师、局相关科室进行座谈,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12月上旬,发函向各市直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我市《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12月下旬,商市财政局进行修改完善。1月3日-2月2日,通过征求意见库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收到公众意见6条)。2月6日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外脑”作用,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问题。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法律顾问的选聘要求。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内部法律顾问可以从单位内公职人员进行择优选任;外聘法律顾问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法》要求市直单位须对拟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人员进行审查把关,在选择法律顾问时要考虑业务特长,优先选择中共党员,不得选聘受过处罚处分等情形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选聘前须征求市司法局意见,选聘后应履行报备手续。

规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程序。市直有关单位要将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明确市直单位在工作中五种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情形,包括:(一)讨论、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三)签署重大合同、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四)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五)参与重大诉讼、仲裁、复议案件。五种情形以外的决策事项由相关单位视情况决定。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这也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文件中的明确要求。

内部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取酬,外聘法律顾问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照各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量、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将市直单位划分为两类,如下表:

单位划分

涉法事务工作量

支付经费方式

法律顾问服务费

履职情况

Ⅰ类单位

涉法事务多、专业性强、法律顾问参与频繁

打包方式

根据年度法律顾问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提出次年预算,报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市司法局于法律顾问合同备案后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

半年上报一次

Ⅱ类单位

涉法事务较少,多为常规工作

计件方式

相关单位填写审批表,附对应的法律顾问办结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审批表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支付,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结算一次。

\

专项经费保障各单位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需求,诉讼、复议、仲裁等案件代理费用,合同中包含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不包含的,由各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向市财政局另行申报。

建立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由聘任单位按年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公职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中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法律顾问违纪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法依规处理。法律顾问无法胜任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并于30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六、创新举措

创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经费管理模式,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直单位外聘法律顾问相关支出。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资金支付由市司法局统筹负责,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市司法局根据各单位预算申报情况,结合申报单位涉法事务工作量,将市直单位划分为I类II类,分别采取打包和计件两种方式给予经费保障。

经费使用模式由以往的“一刀切”“粗放式”变为“精细化”管理,极大提高了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的利用效率,既保障了市直单位的基础性法律需求,又实现了财政力量向法律事务重难点领域的有效倾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办法》在前期市直党政机关法律顾问100%全覆盖的工作基础上,明确了市直单位在工作中必须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的五种情形,并要求各单位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市有关单位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司法局将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资格审查、备案、考核、作用发挥等全流程审核把控,及时掌握工作动向,共同推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再规范、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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