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市公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2月3日。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4楼407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48128014@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50909。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制定本通知。
二、起草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条:招标计划发布;第二条:邀请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人禁止性规定;第四条:联合体投标;第五条:招标计价方式;第六条:审慎推进“评定分离”;第七条:规范工程保证金;第八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规范工程合同签订及公开;第十条: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发包。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四、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需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天发布,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七、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四项保证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任何形式保证金名目,不得超标准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八、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串通投标分析系统等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动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的监督,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发生。
十、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单位/个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安徽中擎建设 |
第四条:建议调整为“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业绩由联合体企业双方共享,适用于招投标领域和资质升级。联合体双方如均委派项目经理共同管理,项目经理也可共享业绩”(理由:因双方企业都委派了项目经理作为现场负责人,然中标通知书仅仅显示牵头方的项目经理,导致参与方的项目经理在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上面均无法显示,联合体本身,一方面是为了工程项目的建设,一方面也是为了带动企业发展和培养优秀项目经理。) 第七条:建议调整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四项保证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任何形式保证金名目,不得超标准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并依照相关规定不得扣留保证金或工程款。” 第八条:建议调整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串通投标分析系统等智慧监管手段,调整招投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如商务标中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不一致处扣分值差距应当缩小,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理由:商务标评审里,投标报价相比基准值,一致的得满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由于中间差距大,给围标提供了机会。) |
第四条:未采纳。(项目经理业绩认定一般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非文件制度范畴) 第七条:部分采纳。 第八条:未采纳。(商务标评标办法与该条款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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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建设监理协会 |
第四条:“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审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三、(二)“……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2.《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建市函〔2022〕668 号“第十条 ……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投标人员到岗率的监督,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发包,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宜采用由发包人预先推荐库内企业参加竞标。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限额以下项目招标可免收投标保证金,实行不见面开标。”(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进场交易。”) |
第四条:未采纳。(该条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主要是指房建、市政工程类,无其他依据)
第九条:未采纳。(合同履行已包含人员到岗要求)
第十条:部分采纳。(见叶集区交易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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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重点处 |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修改为“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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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采纳。(“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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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城管局 |
建议修改:第十条“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
采纳。(见市重点处意见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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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交通局 |
第一条:建议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其他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议修改为:“……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缺属涉密、应急等特殊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议修改为:“特大型(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交通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原则上需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天发布,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确因时间紧迫或项目不能明确具体工程量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费率”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建议修改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
第一条:采纳。 第三条:未采纳。(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第四条:未采纳。(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 第五条:未采纳。(依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八条: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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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安区交易中心 |
第一条:“……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EPC工程总承包类)招标,……” 第九条:“……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动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
第一条:未采纳(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要求) 第五条:未采纳(EPC与工程总承包概念重复) 第九条:未采纳。(要求在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应与公开时间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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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寨县公管局 |
第一条建议参照《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排除重点工程项目及绿色通道项目,否则急于实施的应急、民生工程的招标周期将达到60天以上。 |
第一条:部分采纳。增加“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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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叶集区交易中心 |
第十条:“……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或发包方式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此条建议与财政部门联合要求,便于工作推动)。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
部分采纳。(发包办法已包含发包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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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裕安区公管局 |
一、第一款:关于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经查询招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该款无法律依据。应修改为:建议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而不应该作为前置条件。若作为前置条件,将影响相关项目的招标效率。 二、第四款:建议市公管局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应明确各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以供招标人选择。避免招标人提高门槛。 三、第六款: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向谁报批,是向县(区)级人民政府还是业务主管部门。解决审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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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采纳。“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第四条:未采纳。“与本文件无关联” 第六条:未采纳。“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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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住建局 |
建议增加:科学设置招标条件和评分细则。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招标项目要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招标人不得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奖项等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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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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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发改委 |
一、第一条明确招标计划发布媒介。 二、第三条相关表述应与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四、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和不得扣留保证金或工程款的相关要求。 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名称需规范,相关内容要与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保持一致。 六、通篇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房建市政工程”。 七、建议与市有关行业部门联合印发。 |
一:采纳。 二:采纳。 三:采纳。 四:采纳。 五:采纳。 六:采纳。 七:未采纳。(我市机构改革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行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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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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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霍山县公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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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霍邱县公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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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舒城县交易中心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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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城投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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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2月9日 12时47分
序号 | 反馈渠道 | 反馈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网络 | 无 | 无 | 无 |
2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3 | 来信来访 | 无 | 无 | 无 |
4 | 其他渠道 | 安徽中擎建设 | 第四条:建议调整为“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业绩由联合体企业双方共享,适用于招投标领域和资质升级。联合体双方如均委派项目经理共同管理,项目经理也可共享业绩”(理由:因双方企业都委派了项目经理作为现场负责人,然中标通知书仅仅显示牵头方的项目经理,导致参与方的项目经理在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上面均无法显示,联合体本身,一方面是为了工程项目的建设,一方面也是为了带动企业发展和培养优秀项目经理。) | 第四条:未采纳。(项目经理业绩认定一般以竣工验收资料为准,非文件制度范畴) |
第七条:建议调整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四项保证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任何形式保证金名目,不得超标准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并依照相关规定不得扣留保证金或工程款。” | 第七条:部分采纳。 | |||
第八条:建议调整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串通投标分析系统等智慧监管手段,调整招投标文件中相关规定,如商务标中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不一致处扣分值差距应当缩小,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理由:商务标评审里,投标报价相比基准值,一致的得满分,每高1%扣1分,每低1%扣0.5分,由于中间差距大,给围标提供了机会。) | 第八条:未采纳。(商务标评标办法与该条款无关联) | |||
市建设监理协会 | 第四条:“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审内容。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1.《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三、(二)“……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2.《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六建市函〔2022〕668 号“第十条 ……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 | 第四条:未采纳。(该条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主要是指房建、市政工程类,无其他依据) | ||
第九条:“……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投标人员到岗率的监督,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发生……” | 第九条:未采纳。(合同履行已包含人员到岗要求) | |||
第十条:“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发包,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不宜采用由发包人预先推荐库内企业参加竞标。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限额以下项目招标可免收投标保证金,实行不见面开标。”(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一、(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变更等信息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进场交易。”) | 第十条:部分采纳。(见叶集区交易中心意见) | |||
市重点处 | 根据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对有关必须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行业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 843号)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修改为“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 第十条:采纳。(“依据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 | ||
市城管局 | 建议修改:第十条“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 采纳。(见市重点处意见回复) | ||
市交通局 | 第一条:建议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其他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一条:采纳。 | ||
第三条:建议修改为:“……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缺属涉密、应急等特殊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未采纳。(招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 |||
第四条:建议修改为:“特大型(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交通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 | 第四条:未采纳。(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 | |||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原则上需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天发布,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确因时间紧迫或项目不能明确具体工程量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费率”方式进行招标。” | 第五条:未采纳。(依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 |||
第八条:建议修改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 第八条:采纳。 | |||
金安区交易中心 | 第一条:“……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 第一条:未采纳(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要求) | ||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EPC工程总承包类)招标,……” | 第五条:未采纳(EPC与工程总承包概念重复) | |||
第九条:“……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动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 第九条:未采纳。(要求在线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应与公开时间一致。) | |||
金寨县公管局 | 第一条建议参照《六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排除重点工程项目及绿色通道项目,否则急于实施的应急、民生工程的招标周期将达到60天以上。 | 第一条:部分采纳。增加“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 ||
叶集区交易中心 | 第十条:“……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或发包方式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此条建议与财政部门联合要求,便于工作推动)。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 部分采纳。(发包办法已包含发包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 ||
裕安区公管局 | 一、第一款:关于提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制度。经查询招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该款无法律依据。应修改为:建议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而不应该作为前置条件。若作为前置条件,将影响相关项目的招标效率。 | 第一条:采纳。“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 ||
二、第四款:建议市公管局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应明确各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以供招标人选择。避免招标人提高门槛。 | 第四条:未采纳。“与本文件无关联” | |||
三、第六款: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向谁报批,是向县(区)级人民政府还是业务主管部门。解决审批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 第六条:未采纳。“依据省住建厅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 | |||
市住建局 | 建议增加:科学设置招标条件和评分细则。针对政府和国有投资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择使用。招标项目要合理设置企业和人员的业绩奖项分值,招标人不得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奖项等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 部分采纳 | ||
省发改委 | 一、第一条明确招标计划发布媒介。 | 一:采纳。 | ||
二、第三条相关表述应与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二:采纳。 | |||
三、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 三:采纳。 | |||
四、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和不得扣留保证金或工程款的相关要求。 | 四:采纳。 | |||
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名称需规范,相关内容要与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保持一致。 | 五:采纳。 | |||
六、通篇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房建市政工程”。 | 六:采纳。 | |||
七、建议与市有关行业部门联合印发。 | 七:未采纳。(我市机构改革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行综合监管) | |||
市市场监管局 | 无意见 | 无 | ||
霍山县公管局 | 无意见 | 无 | ||
霍邱县公管局 | 无意见 | 无 | ||
舒城县交易中心 | 无意见 | 无 | ||
市城投 | 无意见 | 无 |
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
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绿色通道项目除外),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其他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以及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的业绩、奖项等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五、根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需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天发布,原则上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
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七、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四项保证金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任何形式保证金名目,不得超标准收取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扣留保证金或工程款。
八、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不断完善串通投标分析系统等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中标通知书发放后30日内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动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大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变更的监督,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发生。
十、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的限额以下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具体发包办法由各县区分别研究落实。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限额标准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出台相应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省委巡视金寨、霍山、舒城三县反馈问题,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拟定了初稿。初稿经局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并征求各科室、部的修改意见,综合吸收采纳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11月,正式发文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县(市)区以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市公管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收集到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又征求了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综合讨论研究后,2023年1月,最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发包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段说明《通知》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二)第二段主要是招标计划发布,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招投标领域改革,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招标人提前发布招标计划,便于潜在投标人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充分做好招投标活动准备,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招标计划提前适用范围、发布平台、发布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三)第三段主要是规范邀请招标程序,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招标制度,规范招标人招标程序,防止招标人出现应招未招、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
(四)第四段主要是招标人禁止性规定,引用了《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中对招标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需求方和采购方,在招标方案设定、资格条件设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要求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对于依法必招项目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等要求。招标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及范本,合理设定项目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注重公平公正性。
(五)第五段主要是规范联合体投标,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文件要求,确定了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明确该类项目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规范了招标人的行为,对适用联合体投标的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六)第六段主要是明确招标计价方式,根据《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原则上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采用“费率”方式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方式招标的主要是忽视了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给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可能造成投资"三超",仅仅对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小的间接费进行控制,不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对招标人的工程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容易造成投资失控。
(七)第七段主要审慎推进“评定分离”,对于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规范应用“评定分离”式招标。
(八)第八段主要是规范工程保证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另外,本条还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相关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九)第九段主要是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在招投标领域推行智慧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协同监管机制,有力推进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提升。
(十)第十段主要是规范工程合同签订及公开,明确了招标人应按照程序和时间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应及时签订合同并公开,不得出现“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履行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十一)第十一段主要是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发包,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发包,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规定,对于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包,并要求发包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发承包过程负责。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本《通知》出台后,市公管局将会把《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