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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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市公管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ggj.luan.gov.cn/hdjl/wsdc/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5楼509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62916592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8780。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起草说明
2.《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市公管局制定了《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行为守则》),2021年9月市公管局对《考评办法》和《行为守则》进行了修订,由于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我市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和考评的需要,2022年10月市公管局对《考评办法》和《行为守则》进行再次修订。
二、起草依据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公管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考评办法、附表一日常考评记分表(评标专家评分表)、附表二日常考评记分表(监管服务机构评分表)、附表三日常考评扣分标准、行为守则和诚信代理承诺书六部分组成。《考评办法》主要规定了考评对象、考评实施主体、考评结果的处理及应用、责任追究等内容。《行为守则》主要明确了中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定。诚信代理承诺书是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先承诺的要求,由中介机构事先对遵守行为守则并自愿接受违规处理作出的承诺。附表一为日常考评扣分表,由各考评主体按照一标一评、零报告的要求进行考评记录。附表三扣分标准详尽的列举了中介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并对处理依据、违规情节、裁量基准、分值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附件2: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X月X日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日常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指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叶集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等相关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考评工作,负责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考评信息管理系统,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扣分信息,按规定汇总全市中介机构扣分并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及处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日常考评以进入市、县(叶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场次为单位进行。由负责交易项目监管的市及县(区)监管机构、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交易中心和交易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分别进行“一标一评”(见附表一、二);交易项目出现投诉时由投诉处理机构按照相应责任对该项目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市及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组织对交易项目进行随机检查时按照相应责任对被抽查项目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另行附加考评。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每月初对上月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实时上报。
第六条 日常考评结果将作为代理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扣分结果作为不良行为信用分上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
第八条 扣分标准按《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执行(附表三)
第九条 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告知被考评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的,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没有对所评审交易项目进行计分、应扣分而未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责令改正,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视情节按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和管理制度予以扣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对交易项目进行计分、应扣分而未扣的,在处罚、处理、记分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关于印发修改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六公管〔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记分表(评标专家评分表)
被考评人(中介机构)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考评时间
考评专家姓名 |
行为类别 |
处理依据 |
违规情节 |
裁量基准 |
扣分分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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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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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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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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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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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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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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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常考评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并填报,无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在表内空格处填写“无”,不得出现空白
附表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记分表(监管服务机构评分表)
被考评人(代理中介机构)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考评时间
|
行为类别 |
处理依据 |
违规情节 |
裁量基准 |
扣分分值 |
监管机构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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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备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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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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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日常考评实行零报告制度。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并填报,无违规违约行为时应在表内空格处填写“无”,不得出现空白
附表三: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扣分标准
序号 |
行为类别 |
违规行为 |
处罚处理依据 |
违规情节 |
裁量基准 |
分值 |
1 |
工作纪律 |
未到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信息录入不完整、不规范或有明显错误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三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
2 |
工作纪律 |
未将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备案,从业人员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其名单及其分工表未在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
3 |
工作纪律 |
未按要求向交易中心预约确定交易场地和时间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五)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
4 |
工作纪律 |
进场交易从业人员不是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未按分工开展工作或中途换岗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
5 |
工作纪律 |
未做好标前准备和标后整理和收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开标准备不充分,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地点开标,致使开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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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纪律 |
现场工作人员行为不符合交易中心管理制度和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三)、(四)项,第八条第(一)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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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程序和职责组织开标评标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七条第(三)至(六)项,第八条第(二)至(五)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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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作纪律 |
未协助检查整理导致评标委员会评标资料内容、形式和评标程序不完整、不真实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八)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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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作纪律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提交招标情况备案资料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九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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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作纪律 |
不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三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2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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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作纪律 |
未按照要求填写、同步、发布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导致交易数据和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五条第(五)项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视情暂停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活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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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正履职 |
与所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人或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10 |
情节严重 |
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
20 |
||||
13 |
公正履职 |
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二)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情节严重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
20 |
14 |
公正履职 |
未按照规定提供项目备案资料,提供的备案资料存在虚假材料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三)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5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
15 |
公正履职 |
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应采用标准范本未使用的,擅自修改范本,内容出现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的,未按备案意见调整,篡改备案结果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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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正履职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
17 |
公正履职 |
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过程中,明知招标(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的,顺从招标(采购)人不合理要求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四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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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正履职 |
未按规定协助或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中介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评标(评审)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四)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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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正履职 |
没有在交易中心开标室接收投标文件,接收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七条第(一)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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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正履职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七)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情节严重 |
依法予以处罚 |
20 |
21 |
公正履职 |
借工作之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标引导意见或暗示的,干扰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八条第(六)项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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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正履职 |
不按规定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不配合投诉处理,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投诉并查实的,场外交易的、乱收费的和其他违规违纪、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第十、十一、十二条及代理机构承诺书 |
情节轻微 |
口头告诫 |
10 |
情节严重 |
依法予以处罚 |
20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招标中介机构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为守则。
第二条 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各县、叶集区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本行为守则。
第三条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前应向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供拟进场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从业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并附公司简介,所有复印件都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交中心留存;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之内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后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要求加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办理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第四条 中介机构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备案工作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提交备案,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及其分工,其名单及其分工表开标前应提交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中介机构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或投标人(供应商)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中介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
(三)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项目的各项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备案材料。
(四)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修改、补正释疑和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须采用标准范本要求的应使用标准范本,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内容,不得出现前后矛盾或不合理条款。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应按备案意见进行调整,不得篡改备案结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中介机构在发布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之前,应向交易中心预约确定交易场地和时间。
第五条 中介机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要求:
(一)进场交易从业人员须为开标前提交交易中心名单中的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分工时须明确评标(评审)现场代理服务人员和开标现场代理服务人员,评标现场人员和开标人员,无特殊情况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换岗。
(二)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做好开标前准备和活动结束后现场整理和资料收集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三)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服饰得体,佩戴交易中心提供的胸牌和具有中介机构标识的单位胸牌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自觉遵守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不得大声喧哗,不和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等发生争吵、冲突;协助监管人员与交易中心服务人员维护场内秩序;不吃果皮食物、不在室内抽烟,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四)进场交易从业人员应规范使用场内办公电脑、投影仪、空调等设备,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及设施,工作结束后应告知交易中心人员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不得上网下载及打游戏、看影视娱乐或不良视频、浏览购物、股市网站等。
(五)进场交易人员应当熟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熟练掌握平台系统的有关使用要求,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规定在平台系统中规范填写、同步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确保平台系统数据及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协助或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组建评标委员会。按规定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经监管部门批准直接选择评标专家(指特殊项目)。
第七条 中介机构开标工作要求:
(一)中介机构须在开标前派专人到开标现场布置会场,检查开标设施是否完备,做好开标软件安装调试等工作;开标准备充分,能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开标;
(二)开标由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主持。开标时,首先由中介机构依照规定程序宣布开标会场纪律,介绍参加开标人员及有关情况;
(三)唱标内容要在开标会场的投影幕上同步显示,报价表要向所有投标(采购)人公布;
(四)唱标完毕后,中介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监管人员、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等签字确认。
第八条 中介机构评标(评审)服务工作要求:
(一)评标(评审)活动一律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内进行,组织评标的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据管理制度所进行的管理要求;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在指定评标室组织评标活动,不得进入其他正在评标的评标室;评标(评审)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征得现场监管人员同意。
(二)评标(评审)开始前,中介机构应提前做好评标(评审)准备工作,准备评标(评审)必需的表格、招标(采购)文件及澄清文件及投标文件等资料。
(三)开始评标(评审)前,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须依照法定程序宣布评标纪律、评标(评审)标准、评标(评审)办法、回避事项等;
(四)评标(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
(五)中介现场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组织询标活动。询标活动应使用交易中心询标系统进行。
(六)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不得借工作之机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诱导式的评标意见或暗示,干扰评标(评审)专家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力;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供应商)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八)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评审)报告,中介机构现场服务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资料,确认评标(评审)资料内容、形式和评标程序的完整性。评标(评审)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协助招标(采购)人处理投标人(供应商)提出的异议事项,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接受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按招标(采购)人或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复评、复审活动。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投诉并查实的,中介机构应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不得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从事按规定应进平台交易的代理项目开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按约定合理收取代理服务费,一般应按代理合同约定向招标(采购)人收取。如向中标人(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单列项目及数额,纳入中标(成交)价并在合同中单列,除此之外不得向中标人收取和转嫁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本行为守则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行为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修改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通知》(六公〔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
中介机构诚信代理承诺书
本中介机构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组织项目代理活动,现承诺如下:
一、进场从业人员均为我单位工作人员并为提交交易中心备案的代理项目组成人员,身体状态良好,具备项目代理工作能力。
二、本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采购)人没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进场从业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回避的情形,熟知国家、省及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按照相关要求客观、公正、独立的履行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机构职责。
三、已熟知并遵守《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的约定,如出现违反相关约定的行为,愿意依照《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进场交易活动行为守则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接受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公章)
年 月 日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序号 | 反馈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金安区 | 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日常考评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评方式,以交易项目为单位,实行“一标一评”。考评人为市及县(区)监管部门、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一标一评”资料,并存入该项目交易记录档案,并对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报至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披露。 | 采纳 |
2 | 叶集区 | 建议将《行为守则》第七条:(六)“唱标完毕后,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监管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签字确认。”修改为:(六)唱标完毕后,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监管人员、招标人等签字确认。” | 未采纳,《行为守则》内容已删除 |
3 | 舒城县 | 建议将《行为守则》中对代理机构开标要求内容修改,按电子化招标方式要求,而不是按线下招标方式进行要求 | 未采纳,《行为守则》内容已删除 |
4 | 霍山县 | 建议将第五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修改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属地区的监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 | 采纳 |
建议将建议将第四条“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报经所在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 | 采纳 | ||
建议将第十条“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书面告知被考评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评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修改为: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在作出考评决定 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评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评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
采纳 | ||
注:市住建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重点处无意见;裕安区、霍邱县、金寨县无意见。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1月21日 10时38分
序号 | 反馈渠道 | 反馈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网络 | 无 | 无 | 无 |
2 | 电话 | 无 | 无 | 无 |
3 | 来信来访 | 无 | 无 | 无 |
4 | 其他 | 金安区 | 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日常考评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评方式,以交易项目为单位,实行“一标一评”。考评人为市及县(区)监管部门、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一标一评”资料,并存入该项目交易记录档案,并对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考评情况进行汇总,报至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披露。 | 采纳 |
叶集区 | 建议将《行为守则》第七条:(六)“唱标完毕后,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监管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签字确认。”修改为:(六)唱标完毕后,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服务人员应打印开标一览表,并由唱标人、记录人、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监管人员、招标人等签字确认。” | 未采纳,《行为守则》内容已删除 | ||
舒城县 | 建议将《行为守则》中对代理机构开标要求内容修改,按电子化招标方式要求,而不是按线下招标方式进行要求 | 未采纳,《行为守则》内容已删除 | ||
霍山县 | 建议将第五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修改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外出现与代理活动相关的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属地区的监管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扣分结果及处理纳入日常考评。 | 采纳 | ||
建议将建议将第四条“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汇总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修改为: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的市交易中心和各县、叶集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交易项目的评分资料并存入该交易项目的进场交易记录档案,并及时将代理机构及进场交易从业人员考评扣分结果报经所在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 | 采纳 | |||
建议将第十条“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书面告知被考评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评结果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修改为:考评结果由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在作出考评决定 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考评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评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考评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
采纳 | |||
注:市住建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重点处无意见;裕安区、霍邱县、金寨县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