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住建局 征集时间:[ 2022-09-30 00:00 ] 至 [ 2022-10-30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zj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6楼2622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邮件:2114893526@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925520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建设管理流程,借鉴池州、宜昌等部分试点示范城市成熟经验,起草了《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进程为主线,明晰相关单位和属地政府责任分工,分解落实各项建设要求,强化规划设计管理、建设验收管理以及运行维护管理,实现全过程规范。分设总则、责任分工、立项及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管理、运营管理、附则,共6章27条。

责任分工方面,重点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部门职责不清、推进合力不足问题。市住建局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的牵头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以及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等4个重点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职责。

立项及规划设计方面,重点明确了建设项目立项及规划设计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要求建设项目在立项申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建设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并由审查责任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最后,针对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提出了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调整的途径。

建设及验收管理方面,海绵城市设施应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同时,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纳入日常监管。

运行维护方面,就海绵设施建成后落实维护单位、维护措施和监管职责进行明确。按市政公用项目和其他项目2类分别明确了维护责任主体,要求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海绵城市设施。



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六安市城区范围内(除叶集区外)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城区范围依据六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生态为本、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

鼓励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指导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施工图审查、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方案审查、履约监管等环节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市城管局负责本系统内管理实施的绿地、公园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管工作。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及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项目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分析,提出目标及措施;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项目责任单位应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十二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划拨或出让时应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含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规划条件,相关要求未纳入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在规划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规模,并就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指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责任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审查,达不到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或结合绿色建筑、排水、道路、园林等专业进行统筹设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关于海绵城市内容设施设计具体内容及说明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导则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设施设计的审查结论,达不到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的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原则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政府提出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在对周边区域所能承担年径流总量控制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的;

(五)其他确须调整的。

第四章 建设及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无海绵城市设施设计审查结论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须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竣工验收范围,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达不到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须按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年。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25520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6楼2622室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1月23日 16时56分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于9日30日至10月30日在市政府网站、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截至10月30日结束。我局电话、电子邮件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微信、百姓畅言等也未收到反馈信息,特此说明。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