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拆迁居民购买商品房可抵扣契税政策是否有公示告知制度?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25 17:17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问 题: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拆迁居民购买商品房可抵扣契税政策是否有公示告知制度?

答 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需要早于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且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与购房人需为同一人,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该契税优惠政策。请携带拆迁补偿协议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含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原件至建设大厦一楼税务窗口办理,如果您已经缴纳契税,并且未能及时享受该优惠,可携带上述资料及本人银行卡至建设大厦税务窗口办理退税,或者于下次购房时享受契税减免优惠。税务窗口放有办税指南二维码,纳税人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优惠政策,且窗口已将拆迁安置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在大厅电子显示屏进行滚动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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