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托育】(自2026年7月1起施行)产前检查待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7-06 13:00 信息来源: 12345热线
问 题:

(自2026年7月1起施行)产前检查待遇

答 复:

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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