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是如何规定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21 11:38 信息来源: 市住建局
问 题:

《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是如何规定的?

答 复:

《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突出规划引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衔接。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三是实施分区管控。《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老城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体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污水治理为重点,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四是纳入项目审批。《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复或者备案环节核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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