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请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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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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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请问《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复: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收养均要进行收养评估。目前,收养申请人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养主体,《办法》根据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中国内地居民收养,应当适用《办法》。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三是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裕安区民政局:0564-33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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