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征集时间:[ 2022-03-30 00:00 ] 至 [ 2022-04-30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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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对《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90号)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cjgj.luan.gov.cn/)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512办公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510417693@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5136031。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 1.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2.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六安瓜片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有关区域内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六安瓜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安瓜片”,是指在原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六安瓜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222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六安瓜片茶 (DB34/T237-2017)》生产加工的六安瓜片。

第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做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金寨县、裕安区、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六安瓜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三)相关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四)近 2 年内无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记录。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者,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八条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材料初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核查报告和上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上报的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初核核查报告的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后,方可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六安瓜片名称、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等组成。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后 6个月内向所在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质量标 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品质。禁止不合格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出厂销售。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六安瓜片产品标准、管理规范指导种植和生产,为种植和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印刷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 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 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产品应符合六安瓜片质量技术标准,建立生产台账、产品检验台账、销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擅自使用、伪造六安瓜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 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 图案标志,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

(五)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 举报。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 年 11月6日发布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54号),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核准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统一了原有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和图案,增加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安徽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省,2020年4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产地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提交的申请资料、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初核初审内容和时间、细化专用标志注销情况和查处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6日发布实施,历时14年之久,已不适应当前六安瓜片产业的发展和监管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六安瓜片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新要求,亟需对现行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今年3月份起草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报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五章17条修改为四章25条。

(一)合并2章,删除3条。合并第一章和第二章。鉴于各县区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的第四、五、六条,统一修订为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新增8项条款

1、增加第4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规定,增加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行公开、公正、 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2、新增第六条。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增加明确“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3、新增第八条。根据《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六条规定,明确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初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4、新增第十一条。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增加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6种标示方法。

5、新增第十二条。根据《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明确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登记事项变更后专用标志相应办理变更事宜。

6、新增第十三条。根据《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当年度用标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

7、新增第二十一条。根据《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十四和十六条规定,增加生产者建立并保管生产销售检验台账义务以及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

8、新增第二十二条。根据《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三)修改6项条款

1、将原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有关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有关区域内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六安瓜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管理机构。”增加了相关管理机构。

2、将原办法第三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 年第22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六安瓜片”,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六安瓜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公告》(2007 年第222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六安瓜片茶 (DB34/T237-2017)》生产加工的六安瓜片。”因为标准修订了,这样表述更加明确。

3、将原办法第八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修改为第七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 进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六安瓜片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三)相关县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产自特定区域的证明; (四)近 2 年内无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记录。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者,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增加了信用记录。

4、将原办法第十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的印制......”修改为第九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生产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六安瓜片名称、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批准公告号等组成。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和第十四条“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5、将原办法第十四条“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这个的生产者......”修改为第二十条“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 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二)2 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六)其他须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增加了注销专用标志条件四款。

6、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5136031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512办公室
其他渠道
2510417693@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5月10日 9时46分

为进一步规范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我局起草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通过网站、信件、邮箱和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并通过OA向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裕安区、金安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30日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证六安瓜片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有关区域内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六安瓜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安瓜片”,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六安瓜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的公告》(2007 年第222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安徽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六安瓜片茶 (DB34/T237-2017)》生产的六安瓜片茶叶产品。

第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和六安市农业农村局、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六安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并公告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七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八条 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初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和上报初步核查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请示;

(二)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申请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上报的六安瓜片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初步核查报告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准并公告后,生产者方可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经核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 

第十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县区市场监管局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本县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次年1月初,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六安市上年度相关情况。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取得的成效。包括地理标志产品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总量和增量,专用标志印刷的总量和增量,地理标志产品经济效益分析,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的贡献。

(二)采取的措施。包括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执法查处、宣传推广、新闻发布维权行动等。

(三)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

(四)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典型案例等。

第十四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有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其产品品质。禁止不合格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出厂销售。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它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六安瓜片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指导种植和生产,为种植和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印刷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 织生产的;

(二)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企业已经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须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应符合六安瓜片质量技术标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做好辖区内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6日发布的《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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