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自建房买卖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08 10:42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4472
尊敬的各位领导。新年好! 我是太平畈乡一个农民,家中有兄弟三人,老宅基地勉强只够二个兄弟盖房子。多年前我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即我目前是有农村户口无农村住宅也无宅基地。現叶老归根,想回家盖房子养老。現本村本居民组有一农村居民有一幢二层小楼房(十几年前盖的)。他有意出卖,我打算购买。現针对这一问题想请教相关领导: 一、农村自建房可以买卖吗?我可以买吗?二、这个自建房去年已登记,但不知产权是否有瑕疵,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到哪咨询或查呢?三、我县已开展农村房产登记和发证工作,请问这个证是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二证合一,还是分开?四、如果只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能买吗?如果买了会有什么后遗症?五、如果二证齐全,买卖需要履行什么手续?需要那些证件和材料?六、买卖合同需要审批吗?哪个部门审批?七、怎么过户?过户要缴税费吗?
回复单位:霍山县政府  发表于:2022-02-11 17:15
尊敬的网友您好!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2019年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相关精神,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 二、根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相关精神,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目前我县已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调查,后续登记发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建议您先向所在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履行完成相关审批审核程序后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卖方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卖方承诺不再享受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完税证明(如果不要缴的话税务部门会出具免税单)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意见等材料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联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0564-502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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