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水利局 征集时间:[ 2021-12-29 00:00 ] 至 [ 2022-01-28 00:00 ]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加强我市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溉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发布,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六安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1999年11月27日六安行署六署〔1999〕125号印发的《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现就《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全文发布。相关单位、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水利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lj.luan.gov.cn/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9楼排灌站,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265486419@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39122。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关于《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因

1、1999年11月27日,六安行署以六署〔1999〕125号印发了《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35条强调“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2、2014年水利部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发布)》进行了修订。

本次对《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市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溉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的职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对《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条文中“六安地区”修订为“六安市”。

2、第一条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秘〔1996〕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修订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发布,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3、增加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4、原第四条变更第五条由“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在灌 排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必须经县以上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一级水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订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增加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交纳开发补偿费。”

6、第十一条变更为第十三条由“占用,农业灌漑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收的开发补偿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统一票据,专项用于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工程设施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挪用。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修订为“占用农业灌漑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工程设施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挪用。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

7、增加第十四条“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8、原第十三条变更第十六条由“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行署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修订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

【1999年11月27日六安行署六署〔1999〕125号印发。根据2021年5月13日《中共六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六法办发〔2021〕5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保障灌溉面积的稳定和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管理、经营灌排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发布,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第三条 对占用国家所有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跨县市区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占用项目审批手续。

第六条 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吿时,附具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七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 (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 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 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按熙水利工程的现值,由占用单位向被占用单位负责补偿。

第九条 占用灌排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及其地面附着物的,由占用工程者按当地有关规定向被占用者赔偿。

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不再交纳开发补偿费。

第十一条 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一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对三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兴建替代工程必须由具备乙级以上资格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责按总体规划编制设计文件,由管辖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占用者组织施工,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占用者移交给被占用者。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漑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计收的开发补偿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工程设施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挪用。使用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支。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发生的治安、民事、刑事违法案件、应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3921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1513号市水利局9楼排灌站,邮编237000;电子邮箱2265486419@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渠道未收到公众意见。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2月24日 9时10分

为加强我市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市水利局修订了《六安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实施办法》。为充分保障文件出台的合理性、合法性,确保文件落地前充分吸取公众意见,市水利局于2021年12月29日日至2022年1月28日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特此说明。

文件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