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档案年龄认定问题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12-25 15:50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5162
六安市人社局: 你好,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单位在下岗前 已给我们购买10年社保,下岗后,我分别在裕安区金安区参保,按照相关政策,是2022年6月份能够办理退休手续,近期在人社部门查询到以前招生表,上面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72年10月10日,且有明显的修改痕迹,而我的户口和身份证所显示的日期为1972年6月6日,不知道什么原因,当时上学时,也不知道什么人填报错误,请问,发生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不能够以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出生日期计算工龄?社保局的人答复是以招生表为准?发生这个错误是不是只能自己来买单?有没有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呢?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于:2021-12-29 17:53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号)规定,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涂改或伪造参保人员档案的,一经发现停止其退休审批,并退回申报,待档案恢复原貌后再次申报。因档案涂改、损毁严重,劳动保障部门无法据此认定参保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要求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档案涂改、损毁所涉及内容真伪进行相关法律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恢复或再次申报审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关于参保人员档案恢复原貌情况说明及再次申请退休的正式报告,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后档案记载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政策核定,并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支付。因档案涂改、毁损需恢复或鉴定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延期支付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延期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养老保险科,联系电话:0564-337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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