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来水收费问题的投诉
留言时间:2021-12-24 18:45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5316
尊敬的区领导,自来水用水并付水费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用户与自来水公司发生水费纠纷,自来水公司拒不解决,并以停水为威胁,实行霸王条款,这是广大人民群众不能接受的。 事情经过:2021年12月10日本户收到金叶供水公司的水费缴费短信通知,要求本人缴纳3408元的用水费用。收到这条短信本户十分惊讶,为何5个月产生了三千多的水费。根据金叶供水公司每两个月的水费缴费通知,本户2021年两个月平均水费在500元左右,为何此次5个月产生了3408元的水费。经本户要求,自来水公司派人上门进行了检查,发现本户位于地下的自来水水管漏水。因此本户对于此次产生的漏水水费有异议。 异议:第一,本户认为按照金叶供水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第七条第1、第2款,金叶公司应该抄表及时,并当月及时送达水费通知单。但距离本次水费通知,金叶公司上次抄表并推动水费给我户的时间是2021年6月,再上次的时间是2021年4月。也就是说金叶供水公司实行了两个月抄表一次并推送信息的事实。但2021年12月这次水费通知,却是间隔了5个月,且抄表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因此本户认为金叶供水公司的抄表员未按照该公司的《社会服务承诺制》要求进行抄表,且推动信息的时间严重滞后,导致本户漏水的时间更久、自来水白白流失过多;第二,针对漏水导致水费过多的情况,本户通过金叶供水公司员工及电话多次与金叶供水公司沟通,要求金叶供水公司与我户共摊此次漏水产生的多余水费。但金叶公司拒不与我户协商,并威胁我户若不按照金叶供水公司的要求缴纳水费,就把本户自来水停了;第三,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事实却是我户自开通自来水至今,自来水公司未曾与我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也未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此次产生纠纷用户没有任何发言的余地,必须听从供水公司的霸王条款要求,自来水公司要求怎么做就得必须怎么做,否则水一停了之。 要求:本户觉得,漏水本户有责任,但是自来水公司抄表时间迟,推送时间迟,未按照自身的规章制度进行抄表和推送导致漏水产生的更多。因此本户要求按照本户2021年1-6月月均水费标准缴纳7-12月份水费,漏水产生的多余费用由自来水公司与我户共摊。
回复单位:叶集区政府  发表于:2021-12-31 17:34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现回复如下:您户是水量过高是因为室内自来水管道与井水管道中间阀门被打开,导致自来水倒流至水井内,所产生的自来水费用。您所说的社会服务承诺相关内容是针对叶集城区用户,未涉及农村用户。未和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是因为您是原孙岗水厂供水的老用户,后期由我司供水后用户统一由孙岗水厂移交,目前我司也正在逐步完善老用户供用水合同签订工作(您也可以不予供水公司签订供用水合同)。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叶供水叶集公司联系,24小时供水服务电话:0564-277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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