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残联关于《六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市残联 浏览次数:

人: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高 扬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残联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4日

要:残疾儿童是全社会最关注、最具有抢救价值的群体,对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让其得到适当科学的康复措施,不但可以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负担,而且成人之后同样可以成为国家的建设者。下面我就《六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总体考虑、主要内容、政策特点等相关事项为大家做个解读。

发布会直播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感谢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市电子政务办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宣传的平台。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残联,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残疾儿童是全社会最关注、最具有抢救价值的群体,对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让其得到适当科学的康复措施,不但可以减轻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负担,而且成人之后同样可以成为国家的建设者。下面我就《六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总体考虑、主要内容、政策特点等相关事项为大家做个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我省《实施意见》于2018年9月底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0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年10月30日,安徽省残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皖残联〔2020〕44号)。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是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儿童康复项目训练的实施机构。自2012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33项民生工程实施以来,全市共有近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年救助人数由2012年的667人增加到目前的1741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由原来的0-10岁扩大到0-14岁,训练补贴由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年,定点机构服务质量逐步得到提升,残疾儿童在本地机构康复训练人数由2012年只占30%增加到目前的80%。全市定点机构由最初的5家机构发展到目前的11家机构,分布在城区和各县区,其中城区六家定点机构,分别为: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康复医院、六安市特殊教育学校、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六安市天情助残服务中心和六安市星大洲特殊儿童教育发展中心,其余分布在霍邱、金寨、霍山和舒城县。

出台一套完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实施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定点机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定点机构康复救助服务能力,促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总体考虑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秘〔2018〕410号)精神,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进一步增强残疾儿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康复服务,健康成长。

二是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规范化建设,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增强残疾儿童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健康发展。

三、适应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定、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认定并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机构。

四、主要内容

《六安市残联、六安市教体局、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卫健委、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六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主要包括《通知》和《实施细则》两部分。

《实施细则》分为6章共26条。主要包括:

(一)总 则。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并承接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二)确定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六项原则。合理布局,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公平,择优选择;规范有序,动态管理;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效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申报和准入。明确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和条件,包括场地设施要求、人员配置要求和服务能力要求等。机构准入认定要按照受理申请、审核、公示和签订服务协议等规范程序办理。

(四)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

1.总体要求。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残联组织与所认定的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2.日常管理。残联应加强对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和在训儿童实名制常态化管理。对定点机构管理,主要督查机构日常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执行、残联服务平台系统数据录入、项目执行、康复档案等方面落实情况。在训儿童实名制常态化管理,是对在本地申请康复项目的儿童进行在训情况核查,包括对在本地和省内外地(外县、外市)、外省机构参加康复训练儿童的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儿童是否真实在训、实际训练机构是否与项目申请机构相符等。市残联对全市定点机构和安置转介的项目儿童以“双随机一公开”形式进行督查,即对定点机构和项目儿童随机确定和抽查,公开抽查结果并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五)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

1.各级残联对定点机构管理和儿童实名制常态化核查中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发现定点机构儿童不在训又无法提供不在训证明材料、申请机构与实际训练机构不符等。

2.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对本地机构,“警告”记录、下达暂缓承接惠残民生工程项目通知、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并报上级残联备案;对外市机构,以公函形式将违规情况通知该机构所在地残联、三年内不在本市招收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已招收的项目儿童,取消年度项目资格。依据规定对实施项目的县区残联,扣除民生工程年终考核相应分值。

3.定点机构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假票据等虚假凭证,套取康复补助资金的,由属地残联责令其改正,追回套取资金,永久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定点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政策特点

(一)在申报准入方面,明确了定点机构准入的审批单位、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申报和准入条件。自文件实施起,对审批登记、执业资格、场地、人员、认定程序、服务能力等内容作出严格的量化指标要求,对社会办机构申报条件提出应该具备所从事行业的相关执业资格证,进一步规范了定点机构的准入标准。

(二)在监督管理方面,进一步理清了残联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范围。定点机构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残联组织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实行协议管理。残联对定点机构和在训儿童实名制常态化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三)在违规处理方面,划出取消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底线。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考核不合格的、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长期不开展服务及违反法律法规失信等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对定点机构和在训儿童实名制常态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情况,明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确保机构诚信健康发展。

(四)在责任联合声明方面,明确要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张贴《六安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责任联合声明》(残联系统直属康复机构除外)。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是独立法人主体或独立民事主体;与各级残联无隶属关系,仅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机构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过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资格如何取得?

答:已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经所在县区残联审核通过、并报市残联备案同意后,才能作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承接民生工程项目,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工作。

二、残联对申请参加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如何进行日常管理?

答:对残疾儿童管理,主要是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各县(区)残联负责对本地定点机构的管理(市直定点机构管理由市残联负责),对本地安置转介的所有项目儿童(包括外市、外省)实名制核查。各县(区)残联对本地定点机构工作管理和在本地参加康复训练的儿童实名制核查,每年不少于五次,对在省内外地(包括外县、外市)训练的儿童,每年抽查不少于二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县区在外地训练儿童数的30%,对在外省训练的儿童,每年抽查不少于一次。

除核查项目儿童是否真实在训外,同时核查实际训练机构是否与项目申请机构相符。定点机构不得违规将项目儿童转介至其他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对核查中发现项目儿童不真实在训又无法提供不在训证明材料超过 3 次(含 3 次)或申请机构与实际训练机构不符,取消该儿童本年度项目资格。扣除该项目儿童申请地残联的民生工程年终考核相应分值。

三、残联对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是如何管理的?

答:对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残联组织与所认定的康复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定点机构的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属地残联。已取得定点机构服务资格的,申报注册地址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地址必须保持一致;如跨县(区)调整注册地、变更康复训练地址、改变机构名称等,需向调整后的属地残联重新申报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不得私设分支机构或向其他机构出借、出租定点机构服务资格。

对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 7 个工作日以上,定点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促复训或安排替补。

每年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督查等不少于二次。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