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 08243541747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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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来信标题: | 关于反映违法停车“首违不罚”制度的问题 |
来信时间: | 2021-11-26 08:35 |
来信内容: |
本月17日11点31分,在金安丽景苑小区南门边停车场,
被六安市金安区城管局中市大队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经查阅7月15日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及司法部相关解释,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认为该停车行为符合制度中”首违不罚”要求,应贴提示单,而不是直接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遂向告知单上中市大队打电话提出异议。
中市大队解释,最终处罚是由交警部门做出,应找交警。找到金安区城管局,亦未给出明确解释。
请给出权威解释,是否符合“首违不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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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 金安区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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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1-12-02 17:15 | ||||||||||
回复内容: |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区城管局及区司法局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根据7月15日,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而非"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更非"必须"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由于拍摄违停车辆时您未在现场,未立即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因此,您并未满足“首违不罚”的条件,中市大队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符合“首违不罚”制度相关规定。中市城管大队于12月1日下午拨打您的电话,未有人接听。希望您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依法规范停车。相关具体事宜,您可咨询金安区城管局,联系电话:326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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