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协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9-18 22:15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703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土地法》就是防止“中间商”挪用和截留租金才出台的法律,要求施工单位与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防止临时用地期限过长,会使临时用地改为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但一些工程施工,两年内无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长时间,因此,《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期限规定,使用了“一般不超过”两年这样的表述。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请问 G40沪陕高速公路合肥至顾大店段改扩建项目在金安区城北乡五星村境内的临时用地 为什么是城北乡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署的协议 村委会又与村民小组签署协议且签了3年协议?
回复单位:金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1-09-27 19:32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核实,G40沪陕高速公路合肥至大顾店段改扩建项目金安区城北乡五星村段临时用地城北乡人民政府未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合同,村委会也未与村民小组签署G40沪陕高速公路拓宽临时用地相关协议。该扩建项目与村签订的是土地流转协议,不牵涉临时用地,施工结束后再征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您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安区城北乡党政办联系,电话0564-3711093。
评价: 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