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发票不合规
留言时间:2021-09-1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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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在六安市人民医院停车场交费后,停车场给了5元面额的发票,专业人员说根据国家最新税务规定,此发票为不能入账发票,请税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后期提供合格的发票。具体见附件,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发表于:2021-09-16 15:04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应当为您开具正式发票。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会计取得联系后了解发票使用情况,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前使用的发票为安徽山中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公司)企业印制衔头发票,六安分公司自8月底开始已经在各网点使用自己在服务大厅领取的税务发票,您拿到的发票可能还是总公司的发票(目前有效),如果您对发票有异议请找六安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卞女士更换,电话号码:13956105746。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裕安区税务局西市税务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564-51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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