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 22242436539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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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建议 |
来信标题: | 关于适时推进六安市城市噪音污染管理地方立法的建议 |
来信时间: | 2021-08-31 22:24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市政府:
我是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龙湖山庄小区的一名普通业主。
因为临近水云涧广场(长安南路与南华路交叉口西北部),广场上时不时的噪音让我们这些临近路边的住户苦不堪言。在家中使用手机检测分贝可达到60+。曾多次致电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得到答复是六安地区目前实行是夜间即晚上22:00--6:00后的噪音管理,并告知未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适用。
广场的确是给人们茶余饭后用来休闲娱乐的场所,我们支持政府兴建广场公园供市民休息娱乐。但是在缺乏管理,缺乏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伤害的是普通人的休息权。常常在21:30分左右外面的声音才能够消停。在这广场附近汇聚了学校,大量住宅区,如此高歌曼舞真的没有影响他人吗?
小区业主群里大家也议论纷纷,也有拨打过报警电话的,但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样的情况依旧没有改观。
适逢六安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们全体市民愿意积极投身到建设过程中来,也看到了城市的进步和改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那安静舒适的住宅环境又何尝不是普通市民的“金窝银窝”?
文明城市建设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安居尚在乐业之前,没有良好的休息空间何谈兴建家乡,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
根据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特此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针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形成常态化工作行程,为构建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努力。
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层面也需要给予城市更多的支持。多个城市已经出台相关噪音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六安是个宜居宜业的快速发展中的城市,矛盾不可避免,矛盾着的对立面是相互贯通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基于这个事实,个人认为六安更需要一部能够支持它走宜居、宜业的环境保护法,能够涵盖缺失的关于噪音污染的规定,加大对城市管理细节的力度。给市民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创一个优秀幸福和谐的六安!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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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 裕安区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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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2021-09-06 20:58 | ||||||||||
回复内容: |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经了解,水云涧广场的广场舞队伍为舞蹈爱好者自行组织,为了防止听不清,跟不上节奏,故音量开得较大,造成噪音扰民现象。小华山街道河滨社区将水云涧广场纳入晚间巡逻路线,在巡逻的同时呼吁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同时会在水云涧广场宣传栏上张贴《倡议书》,倡导广场舞爱好者文明健身。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公安机关处理噪音类警情时存在以下难点,主要是认定取证困难,处置民警无专业噪音检测设备,无检测资质,联系环保部门时得知认定噪音需要在投诉者所在区域进行检测,而多数群众不愿意配合,作证意愿低,导致公安机关只能以教育劝说制止为主;其次是长效治理难,大多数群众对制造噪音扰民的违法性认识不够,存在“法不责众”思想,公安机关在日常疏导化解时,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区公安分局将在今后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中参考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治理噪音问题,共同建设美好六安。 3、您反映的喇叭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违反本法规定的,也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法律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噪是针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环境管理。关于您反映的需地方立法问题,立法机关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地方立法,而您反映的社会生活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已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以及处罚方式,无需再进行立地方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生态环境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法制大队、小华山街道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0564-12369、裕安分局法制大队0564-3931938、小华山街道0564-3383788。 沟通联系情况:9月3日上午,小华山街道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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