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10245001577068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关于咨询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21-08-03 10:50
来信内容:
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有两个问题不明白,请帮个忙,谢谢: 1、无法上传附件,请问六安物业是否在按此办法在执行,还是另有规定,具体见下: 六安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 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与业主具体约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住户,经书面向物业企业备案后,是否收取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费双方约定,最高不超过居住户收费标准的一半。没有或按规定不需要提供电梯运行和二次供水的用户不得收取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费,底层住户不收取电梯运行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规范六安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六价业〔2007〕23号)同时废止。 2、无法上传图片,内容见后,下述收费项目及税率是否正确 ①*企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 ②*现代服务*电梯维护费③*企业管理*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④物业税6%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市发改委
办理时间: 2021-08-05 22:12
回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及2018年版,除前期物业外,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物业收取的电梯及二次供水费用,可据实收取,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具体收取方式及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六安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六价业[2012]40号),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等。 3、物业服务税率是6%。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详细解释相关条例,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市发改委0564-3374026、市住建局0564-3925958,六安市税务局0564—331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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