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买卖房屋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费 ,是否可以选择差额的20%进行缴纳。
留言时间:2021-08-0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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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买卖房屋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的缴费 ,是否可以选择差额的20%进行缴纳。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
发表于:2021-08-09 19:37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政策执行: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转让收入按税务机关评估收入与实际成交价格孰高原则来判定,以高者作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目前安徽省按1%执行。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如转让方在转让住房时可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差额征收条件的,可按相关政策减除以上金额后确定应纳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则按核定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仍有疑问,可致电舒城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电话:0564-868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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