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维修基金收取与使用的文件
留言时间:2021-06-15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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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了解一下六安市住房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与使用情况相关的政策文件,烦请告知一下,感谢!
回复单位:市住建局
发表于:2021-06-17 11:23
网友您好:
六政办〔2009〕22号文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按照购房款总额为基数,㈠未配备电梯的,按照0.8%的比例交存;㈡配备电梯的,按照1.6%的比例交存”。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工程、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可来电咨询我单位0564—3925683了解具体的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