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时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11 12:30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750
本人于2011年6月份入职灯之都工程有限公司(前几天去查已经更名并更改了企业法人),入职时告知前三个月试用期不购买养老及医疗保险转正后即可申请购买,故本人于2011年八月份转正后向公司提出购买社保后公司于2011年9月份开始为我购买社保,随后每月随工资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直至离职(2014年4月)。离职后本人在办理社保转移时发现原灯之都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按时给我缴纳社保其中2011年10月份,2012年3月份至2012年12月份,2013年1月份至12月份,2014年1月份至3月份共两年四个月未交费。询问社保局应该怎么处理,社保局让我自己找公司,说社保局只能催缴但没有任何效果。随后本人来到原灯之都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说现公司已经更名并且法人也更换了没有办法帮我交费。隔日我又去了社保局,社保局说没有其他办法只有等公司负责人来缴费。我想问问那公司现在这个态度就是不认账了,社保局又没有权利,那我应该怎么办,难道我这两年多的费用白交了吗?社保局只负责收费和催缴,那公司两年多没有正常缴费社保局做到催缴义务了吗?为什么在公司员工社保没有交齐的情况下还给公司变更了法人、变更了公司名称呢?
回复单位:市人社局  发表于:2021-05-17 15:48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您于2014年2月26日向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终奖,由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您补缴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的社保费。经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后调解,您与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达成调解,并于同日签收仲裁调解书(案号:【2014】六劳人仲字041号)。若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建议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564-3376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