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人:六安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健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6日

要:2024年4月19日,我市公布了市民政局会同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民社救〔2024〕1号),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市民政局进行政策解读。

发布会直播

9月26日上午,六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六安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汪豹、范婷婷、何立敏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六安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崔希正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场

  崔希正:

  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由六安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我们邀请六安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健女士、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汪豹先生、范婷婷女士、何立敏女士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首先请朱局长介绍相关情况。

  六安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科科长 崔希正

  朱健:

  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谨代表六安市民政局对社会各界人士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民政事业的发展给予关心、关注、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按照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2024419我市公布了市民政局会同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民社救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做一个简要介绍。

 

  六安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健

202422日,省民政厅会同省直11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410号),省厅《实施意见》主要从总体要求、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和强化组织实施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全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具体做法。根据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比照省厅,20244月会同市直11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的

一、明确了文件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完善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电子化、一 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机制规范化、物质+服务救助模式多元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确定认定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 1.低保对象: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各县(区)要科学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限定标准,确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 2.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各县(区)应加强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保标准的合理衔接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家庭人均收入(按规定扣减核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 60%的家庭。

(二)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完善“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全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持续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依托六安市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健全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资金监管、电子档案管理等基本功能,高质量实现覆盖全市、统筹城乡、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格局;深化拓展功能应用,围绕支出骤增、收入骤减、收入无法持续稳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民生工作数据,科学设置多维度、全方位的预警指标,为快速预警、精准救助、综合帮扶提供支撑。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医保、残联等部门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

(二)丰富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机关(乡镇、街道),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要畅通“皖事通——皖救一点通”政务服务应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申报渠道,优化流程,方便申请人自主申报。要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三)加强动态预警监测。1.强化线上预警。充分发挥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优服务”为依托的“望闻问切”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政府与社会同发力,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线上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2.加强线下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信息员队伍作用,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社会救助主动发现信息员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县(区)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四)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县(区)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 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但暂时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或经救助后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的,要及时联系当地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按规定予以救助。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

我就介绍到这,谢谢大家!

 

  崔希正

  谢谢朱局长。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单位。

  六安市皖西日报记者:

  请问困难群众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六安市皖西日报记者提问

  汪豹:

  谢谢您的提问。六安市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主要有线下和线下两种方式:线下: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民政业务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线上:申请人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六安民政”、下载皖事通APP在“皖救一点通”模块进行线上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救助政策。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汪豹

  

  六安新闻网记者:

  请问什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谢谢。

  六安新闻网记者提问

  范婷婷:

谢谢您的提问。我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范婷婷

  六安新周报记者:

 共同生活成员有人户分离情况的如何申请城乡低保?谢谢。

六安新周报记者提问

  何立敏:

  谢谢您的提问。我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籍登记条件的,可将户籍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提出申请;

(二)持有本市户籍,在非户籍地县(区)持有居住证且居住5年以上的非本县(区)户籍困难群众,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低保,其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保障条件、保障标准与居住地一致;

(三)外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市的:

1.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无我市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市户籍人口,可由我市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人户分离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上述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根据各自户籍类别的实际情况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何立敏

  崔希正:

  谢谢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