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起草有关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负责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批,园林资质及燃气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四)负责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市容市貌管理;负责城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的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方面的审批事项;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洗车场(点);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标识标牌、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行使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市城区120平方公里范围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管理和管道竣工测量图的报备,负责协调处理城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城区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占用、挖掘审批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发放工作。
(七)负责城区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和城区市政设施、防汛排涝、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市政、园林、城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镇燃气的行业指导工作,并承担城区上述公用事业的行业统计工作。
(十)负责城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物业行政管理职责。
(十二)贯彻执行省政府对六安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力。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举报、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