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六安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韩燕辉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
摘要:《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批准,于2024年12月3日经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六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批准,于2024年12月3日经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制定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条例》制定有关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的影响,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和径流污染。2023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十四五”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提出确定部分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分批开展典型示范,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3年5月,我市成功入选国家第三批海绵示范城市。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的推进,实践中面临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机制不完善、制度约束性不强、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我市通过制定《条例》,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30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总体可概括为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分工明晰。《条例》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是规划建设周详。《条例》规定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融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条例》规定实施分区管控,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条例》对各类项目作出规定,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落实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将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前期报告中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有关部门需在后续环节中核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条例》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海绵城市专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降低或者削减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海绵城市设施施工监理职责,重点做好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以及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
三是维护管理清楚。《条例》规定了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评估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搭建信息管理系统;规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确定办法,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并明确了禁止的各类危害海绵城市设施行为与变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规范流程。
四是法律责任完善。《条例》针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与相关责任主体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等行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分别明确相应的处罚和处分依据,确保条例执行的严肃性。
三、特色亮点
一是系统性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条例》涵盖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到后续维护管理全流程,同时配套完善的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建设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来源,构建完整制度体系,保障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与推进。
二是多举措鼓励引导各方参与。《条例》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海绵城市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开展知识科普等,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三是合理化建立豁免清单制度。《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工程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依法拟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条例》宣传,组织专家开展专题座谈、交流探讨、现场指导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开展海绵城市进校园、进工地、进小区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希望各位媒体朋友积极宣传报道。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提问1:什么是海绵城市?海绵城市设施有哪些?
答: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广场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技术设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提问2:《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对海绵城市的规划管控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突出规划引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加强规划衔接。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三是实施分区管控。《条例》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老城区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扩建、水体治理等城市更新项目,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污水治理为重点,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四是纳入项目审批。《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和内容。发展改革、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复或者备案环节核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提问3:《条例》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具体有哪些建设项目纳入豁免清单?
答:六安市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豁免清单共包括二十二类,主要包括: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电梯加装工程;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隧道工程;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地下连通通道工程;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新建或改建工程;城市路面改造工程;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绿地率低于5%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面停车场;杆、塔工程;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绿地率低于10%的仓储、物流、堆场类工程;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绿地率小于10%的工业类、商业(B1)、商务(B2)类工程;公共交通场站、加油加气站、港口码头、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维修区)工程;海绵管控指标纳入片区统筹平衡的道路工程;道路侧分带小于1.5米的道路工程;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已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应急抢险工程;地表径流污染程度较高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工业用地(M3)等区域;装饰、装修工程等。对纳入以上豁免清单的项目不作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管控要求。
提问4:《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规定了哪些义务?
答:《条例》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规定了五项义务。第一项是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第二项是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第三项是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第四项是制定应对暴雨、暴雪、台风等特殊天气的应急处置预案;第五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