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六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杜继军
发布地点: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6日
摘要:《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方便《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执行,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借此机会,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电梯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近年来,六安市电梯保有量迅猛增长,截至2024年11月底,已有3.3万余台,并呈逐年增长态势,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显现。当前存在的电梯管理责任不明、维护保养不规范、相关费用难筹集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制定《条例》旨在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电梯使用安全。
二、立法过程
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于2023年2月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程序,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在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表决通过。2024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
立法过程中,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遵循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充分倾听民意、汇集民智。《条例》制定过程中,直接征集基层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意见和建议300余条,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9次,专项修改会5次,确保了《条例》的立法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不划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一是聚焦实际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条例》坚持“小切口”,从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使用安全”环节作为切入点,围绕基层群众普遍关心的电梯内加装电子设备、物业服务企业无故停用电梯、电梯运行维护费用规范使用等现实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力求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有立法联系点反映,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无故停用或者限制使用电梯的问题。对此,《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作了“住宅小区的电梯,非因维护保养、故障等安全原因,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的规定,并在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管理义务。《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如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组织考核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规定了与电梯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住建、物业管理、规划、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还在第五条对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配置电梯配套设施等方面的义务作了规定,在第七条细化了使用单位(尤其是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在电梯运行安全管理方面的十二项义务。
三是完善了电梯使用安全的保障体系。《条例》第八条明确了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相关费用筹集方式;第五条至第七条以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细化了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安装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义务;第九条规定了乘用人不文明乘坐电梯、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禁止性行为;第十四条健全了老旧、受灾等隐患电梯的安全评估机制等。总体上形成了政府监管——建设、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机构维护管理——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的保障机制。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来宾,关于《条例》的有关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媒体朋友们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熟知《条例》具体规定,推动法规制度落到实处、早见成效。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重视,也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帮助,让我们一起为建设高水平的法治六安贡献力量。
下面有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刘永伟发言:
《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体系,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官方网站、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媒体,对《条例》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结合电梯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采取集中宣讲、有奖竞答等多种形式,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分批次开展《条例》宣贯解读,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提高电梯相关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严格执法检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使用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电梯,以及不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提问1:请问法规名称《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中的“使用安全”重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电梯安全涉及设计、制造、经营、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等,上位法对全链条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国家层面也有具体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实践中遵照执行即可。因此,《六安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小切口”,从“使用安全”出发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更具有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已经移交的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二是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包括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干燥,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96366标识;做好电梯日常巡查,保持电梯整洁,引导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智能控制系统、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不得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的电梯等等。
三是明确电梯乘用人的义务。包括电梯乘用人不得毁坏或者拆除电梯标志、标识、电梯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在电梯内蹦跳、打闹、吸烟、便溺、乱扔垃圾,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不得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车及其电池等。
四是明确电梯维保单位的义务。包括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及时予以排除,发生电梯困人故障的,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等等。
提问2:《条例》对哪些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
答:根据我市电梯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建设单位未在新安装的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等通风、降温设施,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擅自停用住宅小区电梯,维保单位维保现场持证作业人员少于一人等情形,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全力为电梯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提问3:《条例》中明确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请问哪些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答:《条例》第十四条对电梯安全评估制度进行了规定,可承担电梯安全评估的机构有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或者原制造单位。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进行安全评估: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曾受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的;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评估结论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方可继续使用;评估结论认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后,方可继续使用。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提问4:关于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问题有什么针对性举措?
答:针对群众反映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