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09243145521679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来信标题: 关于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否合规?
来信时间: 2024-05-15 09:31
来信内容:
咨询一下,以下情况企业是否构成违法: 我母亲出生1968年,在一家企业从事体力劳动已有10年。前段时间才知道,企业与我母亲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劳务合同,未缴纳社保,实际工作过程劳动关系显然成立(考勤、工资、管理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的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劳动时间也远超法律要求;在噪音场所工作,未进行上岗前及上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何维权?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 2024-05-17 15:44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从事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应签订劳动合同。 如您对用人单位与您母亲签订劳务合同有异议,建议您母亲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依法确认。如该单位存在超时加班问题,建议您母亲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64-3376026,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0564-3337677。维护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权力,您可以咨询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联系电话:0564-3379194。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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