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留言时间:2024-04-25 10:54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338
您好,请问办理离婚,双方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回复单位:市民政局  发表于:2024-04-26 09:38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如下: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办理流程为:(一)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0564-337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