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问题
留言时间:2023-09-28 16:15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057
请问,参保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市内三甲医院,住院之前产生的门诊费,ct、彩超检查费用,以及住院后手术费用,住院费用,医药费用,出院后的医药费用,哪些可以进行申请报销
回复单位:裕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3-10-07 17:32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根据我区现行医保政策特别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前三天在收治医院发生的与住院治疗病种相关的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由收治医院并入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2、住院期间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即符合《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出院时即时结算,患者只需自付个人支付部分即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裕安区医保局,联系电话0564-326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