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3-08-3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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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本人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就职于安徽新万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万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2020年4月及2021年3月没有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他月份没有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
请求:1、按实际工资标准补缴2019年11月-4月,2021年3月各项社会保险。
2、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在职期间其他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若不能补缴请求等价经济补偿或赔偿。
咨询事项:1、关于第一项请求应向哪个部门主张请求?
2、关于第二项请求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
回复单位:霍山县政府
发表于:2023-09-04 19:20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申请补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申请补缴费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累计缴费不满3年的提供补缴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一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霍山县人社局征缴中心,联系电话:0564-502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