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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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金〔2023〕7号),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起草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23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11楼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1108室(银行保险科)。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0564-3371561。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64208541@qq.com。
联系电话:0564-3371160 联系人:杨羽曦
附件:1.《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2.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金融监管局
2023年4月22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用足用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市政府设立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起草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各县区意见,形成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金〔2023〕7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总则、补偿条件与标准、基本操作规程、职责与分工、考核与监督、附则六部分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到第四条主要明确设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意义、资金管理机构以及适用对象等。
(二)补偿条件与标准。第五条到第十条明确了补偿申报条件,第十一条明确了补偿标准。
(三)基本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流程。
(四)职责与分工。第十三条到第十七条分别明确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各县区及银行等应承担的职责。
(五)考核与监督。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激励约束机制,为政策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
附件2
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统筹资金设立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六安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良贷款。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八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项目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一)风险补偿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提高至30%。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四)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级风险补偿或其他市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各银行应先启动追偿程序,然后向贷款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各县区审核认可后将材料汇总报至市融资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公司核准拨付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融资担保公司再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四)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各县区复核无误后报市融资担保公司汇总,市融资担保公司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
(五)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风险补偿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银行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三)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四)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五)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六)加强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
(二)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三)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县区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
(二)对属地银行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按要求做好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风险补偿资金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九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遇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到期前根据省级政策调整确定后续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方式,充分征求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5个相关单位和8个县区对《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见下表。
反馈单位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未采纳原因 |
农发行六安市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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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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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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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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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银行六安市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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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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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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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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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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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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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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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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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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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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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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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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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联合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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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徽银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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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江淮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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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联合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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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正兴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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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盛平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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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农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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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淮农商银行霍邱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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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农商银行舒城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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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农商银行裕安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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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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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六安市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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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银保监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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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征信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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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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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 |
建议将第二条“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除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贴的60%外,剩余40%的部分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是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贴,市级需先行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进行补贴,待申请到省级补偿引导资金后,再按比例返还县区。 |
金寨县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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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 |
建议降低第二条中县区分担比例。 |
不采纳 |
根据市财政工作要求,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
舒城县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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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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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 |
建议将第二条“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由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3:7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根据市财政工作要求,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
叶集区 |
建议将第二条“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根据扣除省级补偿补贴后的实际补偿净额按2:8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是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贴,市级需先行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进行补贴,待申请到省级补偿引导资金后,再按比例返还县区。 |
开发区 |
六安开发区无权限注册登录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无法获知在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贷款业务情况。且目前开发区已有1500万元的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和合作业务;有1500万元“园区贷”的风险资金池,服务符合工信部化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且六安开发区是功能区,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建议六安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级承担。 |
不采纳 |
开发区在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的注册登录权限已同省征信公司沟通完善,申请后即可开通。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县区不再另设风险补偿资金。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6月2日 14时32分
我局通过发送征求意见函、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等方式,充分征求2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5个相关单位和8个县区及社会公众对《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其中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采纳情况见下表。
反馈单位 |
提出意见 |
采纳与否 |
未采纳原因 |
农发行六安市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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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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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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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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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银行六安市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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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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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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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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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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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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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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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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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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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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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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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农商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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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联合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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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徽银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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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江淮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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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联合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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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正兴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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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盛平村镇银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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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农行六安分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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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淮农商银行霍邱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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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农商银行舒城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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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农商银行裕安支行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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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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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六安市支行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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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银保监分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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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征信公司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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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融资担保公司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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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 |
建议将第二条“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除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贴的60%外,剩余40%的部分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是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贴,市级需先行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进行补贴,待申请到省级补偿引导资金后,再按比例返还县区。 |
金寨县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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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 |
建议降低第二条中县区分担比例。 |
不采纳 |
根据市财政工作要求,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
舒城县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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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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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 |
建议将第二条“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由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3:7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根据市财政工作要求,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 |
叶集区 |
建议将第二条“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修改为“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根据扣除省级补偿补贴后的实际补偿净额按2:8的比例分担。” |
不采纳 |
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是对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贴,市级需先行筹集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进行补贴,待申请到省级补偿引导资金后,再按比例返还县区。 |
开发区 |
六安开发区无权限注册登录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无法获知在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贷款业务情况。且目前开发区已有1500万元的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和合作业务;有1500万元“园区贷”的风险资金池,服务符合工信部化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的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且六安开发区是功能区,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不属于一级政府,建议六安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市级承担。 |
不采纳 |
开发区在六安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的注册登录权限已同省征信公司沟通完善,申请后即可开通。根据市财政局意见,县区不再另设风险补偿资金。 |
网友俞* |
建议政策出台后,广泛宣传,也让银行大力宣传,让更多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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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金〔202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2023年5月28日
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设立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由市与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包括市开发区,下同)按2:8的比例分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六安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六安市各银行。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八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九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项目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一)风险补偿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提高至30%。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四)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级风险补偿或其他市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各银行向贷款企业纳税所在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各县区审核认可后将材料汇总报至市融资担保公司,市融资担保公司核准拨付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流程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融资担保公司再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四)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各县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各县区复核无误后报市融资担保公司汇总,市融资担保公司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
(五)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风险补偿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银行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三)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四)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五)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六)加强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资金。
(二)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三)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县区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
(二)对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按要求做好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
(三)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风险补偿资金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九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二十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时间、期限与《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金〔2023〕7号)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解读
5月28日,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六安市中支、六安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金〔2023〕18号,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是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进而助力其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江苏、深圳等地已出台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政策,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有必要出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2023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号)。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用足用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根据省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需要,设立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并配套起草了《六安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发放银行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这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用足用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进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一)形成初稿。根据省工作要求和市政府领导安排,为加快市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在结合近年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经充分测算讨论,形成《暂行办法》初稿。
(二)征求意见。为确保《暂行办法》内容科学合理,我局先后于3月30日、4月4日两次征求市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各方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吸纳优化,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形成终稿。经我局内部法制审查后,通过了市市场局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第32次会议研究同意,2023年5月28日,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六安市中支、六安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暂行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出台政策,对银行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增强银行敢贷、愿贷信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支持六安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补偿条件与标准、基本操作规程、职责与分工、考核与监督、附则6个部分23条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梳理了补偿资金设立目的,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总额1000万元,市与县区分担比例为2:8;确定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同时列举了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第二部分“补偿条件与标准”,明确补偿对象为六安市各银行;规定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必须是未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新发放贷款(含续贷);将贷款项目不良率4%设置为补偿业务暂停线;明确贷款用途、贷款利率、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授信审查条件、业务备案等纳入条件。同时,明确补偿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若为“首贷”或“信用贷”,补偿标准则提高至30%。
第三部分“基本操作规程”,明确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必须要在平台落实备案程序,银行需向贷款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县、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逐级向上审核拨付。银行履行追索义务。
第四部分“职责与分工”,明确了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以及县区、银行的工作职责。
第五部分“考核与监督”,明确将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并规定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政策的试行期限和解释主体。
六、创新举措
一是弥补我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空白,争取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
二是规定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提高至30%。通过提高补偿比例,引导银行机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
七、保障举措
规定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市金融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