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事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五)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乡镇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事务。组织开展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定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者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境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六安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政务督查和跟踪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拟定全市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普法教育、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拟订全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履行法律赋予的民政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加强对民政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拟订社会救助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开展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区划地名科)。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创新。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乡镇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事务。组织开展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公告。承办市地名办公室工作。
(五)社会事务科(儿童福利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定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协调县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批,经营性公墓的初审及年检工作职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六)养老服务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八)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部门预、决算及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拟订全市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检查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其中正科级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1月18日,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健,党组成员、副局长汪伦骏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就“《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与广大网民朋友开展了长达两个小时的在线交流,回答了网民朋友关于低保扩围增效工作、临时救助政策、社救办理流程等社会救助相关问题10个,网民提问积极踊跃,解答内容详细透彻,互动氛围热烈,通过在线访谈活动,引导广大网民朋友进一步了解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达到了本期访谈主题的宣传效果。下一步,市民政局将持续抓好抓实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织密兜牢民生保障网,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改善,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