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信息
信件编号: 21244758689015
信件类型: 我要投诉
来信标题: 关于璟昌物业违法挪用小区公共收益
来信时间: 2022-11-21 21:47
来信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是远大雍华府的业主,远大雍华府物业璟昌物业在接管物业之后。自2021年6月开始,便任由各装修公司及建材商在小区内占用公共面积搭建宣传棚及发广告。甚至物业经理曾扬言,只要给钱就能进来摆摊。作为被各种广告摧残的业主也只能忍气吞声。但是在看到了物业迟来的小区公共收益之后还是忍不住的愤怒。物业公示的小区公共收益并没有收支明细。只有草草的一个广告收益17万元,还扣除了百分之30的管理成本。请问何来的管理成本。再其次根据六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收益应单独列项,设立共管账户。支出应得到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支出,但是至今物业所有支出并未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挪用小区公共收益,已构成违法操作。并且拒不公示收入支出明细,用一个模糊的概念来糊弄业主,令人咂舌的是公共收益竟然是负支出。根据规定。70%收入属全体业主所有。但17万元的公共收益,物业却独占了八万五千元,占了百分之百分之五十,物业在占有30%收益作为补贴物业费之后又收入30%广告业务管理成本,重复扣费,欺诈业主,侵占业主的合法收益。现恳求政府要求璟昌物业如实公示小区收益明细,与各广告商的原始合同及发票及各项开销的合同及发票,如若无法提供,作为业主会向市税务局反映璟昌物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要求进行查处。恳请领导给远大雍华府广大业主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 六安开发区管委
办理时间: 2022-11-26 16:23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2022年11月23日上午,开发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并与物业负责人进行联系,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关于公共收益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将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前述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区城管局已督促小区物业尽快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在小区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开发区城管局将跟踪督办到位。2.关于各项开支发票的问题。若诉求人需要查看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开支发票,建议诉求人与其他业主代表前往物业办公室进行查看。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若您对小区的建设管理有合理性的建议,请联系开发区城管局0564-369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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