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太格健身房霸王条款、无效合同对消费者做出不平等约束且态度恶劣强硬
留言时间:2022-08-25 09:00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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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300元在太格办理健身卡,至今从未开卡,未发生任何服务和消费行为,携带所有当时的合同发票单据办理退卡时,商家以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告知不予退卡。后我要求转卡,商家又告知转卡可以,但先支付680元的转卡费,此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且该合同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排除了经营者的责任,违背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种服务本是一种预付消费行为,属于合同负债。商家态度强硬,不予沟通,以无效合同拒绝我的退卡、转卡,希望市场监管局能够对此商家进行监管、整治,维护我市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回复单位:裕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2-08-30 17:34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接投诉后,小华山市场监管所立即安排所执法人员到太格健身房中央公馆店进行调查了解,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与该健身房店长进行沟通协调,该店店长答应全额退款。2022年8月29执法人员与您电话沟通,由于太格健身房所属公司负责人去西藏出差,暂时无人签字,公司财务不能打款,请您稍等几天。后续执法人员也将继续跟进,保证给您退款到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小华山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0564-3266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