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发布种子广告的提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08:21
字号: 下载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广告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护航春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种子销售及相关企业发布广告行为作如下提示: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发布种子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审定(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

三、种子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种子广告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五、发布种子广告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种子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三)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

(四)广告中存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涉及导向问题的违法行为;

(五)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六)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没有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没有明确表示;

(七)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八)种子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

(九)种子广告含有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作保证性承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种子广告时,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广大种子消费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甄别能力,注意防范,如发现相关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