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春节期间规范发布商业广告的提示
春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业广告发布行为,持续营造竞争有序、欢乐祥和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如下提示。
一、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应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广告主信息及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
四、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各类“软色情”、恶搞经典、恶俗营销等不良内容。不得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特权思想、过度消费。
五、节日促销等商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打折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六、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等营销噱头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不得对旅游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费购物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八、不得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普通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九、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强体力等功效。
十、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承诺养老、入学、就业、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十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包含电子烟)。
十二、网络主播、达人等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商业营销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方式的短视频、音频、文字、图片,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节日期间,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广大消费者需仔细甄别,注意防范,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