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审核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02-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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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审核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请在市人社局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前向我局提交2022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和规范用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

二、提交材料

(一)相关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样式见附件)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经营情况报告应含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9.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各岗位上用工情况等。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经我局许可或者备案的,需提交上述经营情况审核材料。尚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提交经营情况报告书。

三、有关要求

相关劳务派遣单位应在2023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审核材料(外地可邮寄),逾期不再接收。我局将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审核结果将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告,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抄送相关业务部门。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报送地点: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8号窗口

电    话:0564-3376051

邮    箱:1059545974@qq.com

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06室

电    话:0564-3376011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日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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