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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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fj.luan.gov.cn/yjzj/index.html )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科大厦21楼2104室(邮政编码237000)。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0564-362201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asjk315@sina.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郝长虹,0564-3622017。
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精神病医院:
为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落实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相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执行地县区社区矫正机构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怀孕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提交妊娠检查报告;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每三个月提交指定医院病情复查材料的规定。
二、执行地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列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中病情持续、短期难以治愈的,尤其是病情危重、行动不便的,由能够正常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低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后,相应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切实减轻相关社区矫正对象负担,减少组织病情复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为防范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复查病情,防止出现冒名顶替,伪造、篡改病情复查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动态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等情况,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调取病情复查指定医院的相关病情诊疗资料,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提交的病情复查材料进行比对;
(二)根据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的时序,安排工作人员随同并现场监督其病情复查,并依法取得相关复查材料;
(三)会同当地卫健部门组织医学专家,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的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规定,对病情复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
四、六安市人民医院、六安市精神病医院要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病情复查客观、公正、准确。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列管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种类,相应建立病情复查评审医学专家库,对于市、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定期组织到本院进行病情复查的,应当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进行病情诊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疾病诊断工作,在挂号、付费、候诊、检查等具体环节开设绿色通道,以缩短其在医院的滞留时间。医学专家需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规定,判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所认定的疾病情形是否仍然存在,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书》并加盖医院公章。
五、我市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涉及的各单位联络员如有调整变动,由相应岗位对应工作人员自动承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1.六安市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2.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书
3.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六安市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联络员名单
单位 |
业务部门 |
联络员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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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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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精神病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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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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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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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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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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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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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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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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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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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书
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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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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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 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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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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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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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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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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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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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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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医生签名 |
年 月 日 |
审核 签名 (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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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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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书由医院填写。
2.检查、检验项目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文书填写。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医院存档,一份交委托单位。
附件3: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关于《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落实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3.《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三、起草过程
《通知》转发了《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在借鉴合肥市等地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五项要求,进一步细化了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的操作流程,提出了防范病情复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等。《通知》制定后,征求了县区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建议,并与市卫健委就《通知》草稿进行修改审核,最终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体包括五项要求,具体有:一、要求县区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报告及复查材料的法定期限;二、明确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的具体情形及审批程序;三、防范不按规定复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四、指定医院规范病情复查工作的具体做法;五、联络员调整变动的规定。
《通知》附件包括3项,具体有:一、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联络员名单;二、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检查诊断结论书;三、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落实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相关规定,市司法局草拟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15日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司法局征求意见;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市直单位及县区司法局反馈意见建议2条,其中采纳1条;公众意见建议4条,采纳0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市卫健委 |
将“六安市精神病医院”改为“皖卫附院”。 |
采纳 |
“六安市精神病医院”是省司法厅皖司发〔2021〕36号文件中,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名单”所列医院名称,目前该医院名称的规范表述为“皖卫附院”。 |
2 |
金寨县司法局、霍山县司法局 |
建议增加“免收保外就医病情复查专家费用”条款。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3 |
霍邱县司法局、舒城县司法局、金安区司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叶集区司法局 |
无意见 |
|
|
4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病情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免去病情复查程序。 |
不采纳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
5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每次病情复查费用由县区司法局承担。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6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病情复查来回交通费由司法所承担。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7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可选择在指定医院或本地县区医院复查。 |
不采纳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12月15日 15时34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落实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相关规定,市司法局草拟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15日向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司法局征求意见;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市直单位及县区司法局反馈意见建议2条,其中采纳1条;公众意见建议4条,采纳0条。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市卫健委 |
将“六安市精神病医院”改为“皖卫附院”。 |
采纳 |
“六安市精神病医院”是省司法厅皖司发〔2021〕36号文件中,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指定医院名单”所列医院名称,目前该医院名称的规范表述为“皖卫附院”。 |
2 |
金寨县司法局、霍山县司法局 |
建议增加“免收保外就医病情复查专家费用”条款。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3 |
霍邱县司法局、舒城县司法局、金安区司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叶集区司法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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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病情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免去病情复查程序。 |
不采纳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
5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每次病情复查费用由县区司法局承担。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6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病情复查来回交通费由司法所承担。 |
不采纳 |
无法律、政策依据。 |
7 |
公众来电 |
建议增加可选择在指定医院或本地县区医院复查。 |
不采纳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
文件








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有效落实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市司法局联合市卫健委制定了《关于转发〈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省司法厅联合省卫健委出台《关于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指定医院,《通知》在转发省通知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不按规定复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指定医院规范病情复查工作的具体做法等内容,明确了指定医院负责病情复查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有利于更加顺畅开展病情复查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经协商,由市司法局起草,市卫健委在草拟稿基础上修订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县区司法局及公众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在对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讨后,决定采纳1条,形成最终稿并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流程,防范不按规定复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社区矫正安全稳定。
五、主要内容
(1)要求县区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报告及复查材料的法定期限;(2)明确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复查情况的期限的具体情形及审批程序;(3)防范不按规定复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4)指定医院规范病情复查工作的具体做法;(5)联络员调整变动的规定。
六、创新举措
提出了防范不按规定复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措施,理顺了社区矫正机构和指定医院关于病情复查的职责关系,规范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医学检查诊断过程,统一诊断结论书格式。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考虑
加强与市卫健委、指定医院的沟通对接,推动文件落实落细。文件印发后半年内,组织文件实施效果跟踪检查。加强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调研研判,进一步规范病情复查流程,不断完善病情复查工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