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交通局 征集时间:[ 2021-04-15 00:00 ] 至 [ 2021-05-16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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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六安市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2楼市交通局港航科。来信请注明“《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0564-3952309。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5527974@qq.com

联系人:戚仁堂;联系电话:0564-3952258。

六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说明

现将《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六政办秘(2018)201号)于2017年12月颁布,并于2018年9月修订,距今已有两年未组织修订,与水运行业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函〔2019〕14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指导思想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风险防范化解中提出的新要求、新思想、新理念,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

二是总结近年来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坚决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强综合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可操作性,加强综合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全面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夯实了政治保障和法治基础。

三、修订过程

我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对《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201号)开展修订工作。成立了预案修订工作组并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及修订工作时间安排,广泛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成员单位修订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编制预案的技术基础材料,2020年3月份完成了预案修订初稿。

四、修订内容

《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内容分为两大模块,包括调整了原预案中整体格式和内容。调整了目录和正文段落顺序,修订了组织机构名称、领导职务、机构职责;删除了不符合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等。主要为:

(1)删除序号1.1(4)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2)删除序号1.3(1)中的“省地方海事局”。

(3)序号1.5.3中“六安市通航水域范围”增加“万佛湖水库”。

(4)修订序号2.3.1中第一段“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市地方海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等职务。

(5)序号2.3.1第二段“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中删除了“市政府应急办”,新增了“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修订了“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旅游局”等机构名称。相应增加或删除预案中机构职责。

(6)调整序号2.4成员单位职责中2.41至2.4.15段落顺序。

 

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制定和发布

1.4权利和义务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2.1组织体系

2.2领导机构

2.3指挥机构

2.4成员单位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2.6市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3.1防备

3.2预警

4.1事故等级

4.2应急响应程序

5.1事故报告

5.2事故评估

5.3指挥与协调

6.1污染应急对策

6.2现场指挥的管理

6.3救护和医疗

6.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6.5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6.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6.7新闻发布

6.8应急终止

6.9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

6.10应急总结报告

6.11事故应急后评估

7.1设备保障

7.2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质保障

7.6资金保障

8.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

8.2污染损害赔偿

8.3恢复

8.4污染物处置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9.1名词术语

9.2预案更新

9.3数量表述

9.4解释部门

9.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保护六安市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制定和发布

(1)《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级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2)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清(洗)舱、油料供受、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灌,污染清除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4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县(区)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六安水域污染的,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和个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1.5适用范围

1.5.1适用于六安市水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六安市水域内发生的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2)超出事发地县级预案处置范围或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3)发生在六安市水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六安市水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1.5.2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3六安市通航水域范围

长江水系的丰乐河三河粮站以上,河道中心线以南,杭埠河合铜公路桥以上,钱大山河,万佛湖内;淮河水系的为淮河三河尖以下,孟家新台以上,河道中心线以南(六安辖区);汲河、沿岗河、沣河、杭淠干渠、瓦西干渠、大潜山干渠(刘大郢电管站-吴大岗村团结组3.46公里、青龙堰排灌闸-两河口62.23公里两段)、瓦西干渠,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万佛湖水库、淠河(迎河集以下24公里河道中心线以西)、淠淮航道(九里沟至柿园)。

1.6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领导机构

六安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六安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市地方海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省淠史杭管理总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六安军分区。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官;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工作结束;

(5)当应急能力超过本市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3.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处主任和市交通应急保障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值班电话:12395、12328。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同时报备主管部门;

(4)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确定市水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相关人员演习、演练;

(8)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咨询专家组;

(9)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10)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2.4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程序和应变部署表,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2.4.1各县(区)政府

(1)编制和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能力建设规划;

(2)按照上述规划支持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施、设备、器材;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市级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会同当地海事部门组建现场指挥部;

(5)执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

2.4.2市生态环境局

(1)对全市水域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负责水上污染监测;

(3)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

(4)拟定实施受污染水域环境恢复方案;

(5)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3市农业农村局

(1)对市水域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3)协调水产渔业保护;

(4)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5)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4市文化和旅游局

(1)组织涉水A级旅游景区人员协助污染监视、清除;

(2)协调涉水A级旅游景区的保护;

(3)组织涉水A级旅游景区人员疏散;

(4)协助核实旅游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2.4.5市公安局

(1)维护水上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

(2)就应急车辆使用警报器材作出规定;

(3)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4.6市交通运输局

(1)协调港口企业提供专用泊位;

(2)依法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

(3)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的交通保障。

2.4.7市发展改革委

提出关于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事项的建议。

2.4.8市财政局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交通应急保障专项经费,列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用于公路、水路事故应急,包括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

2.4.9市卫生健康委

(1)组织协调医疗队伍、药品、医疗设备储备和调运工作;

(2)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救治因污染和应急反应造成的伤病人员。

2.4.10市水利局

(1)对六安市水环境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

(2)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4.11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2.4.12省淠史杭管理总局

负责提供六大水库和灌区水环境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措施;配合开展清污工作。

2.4.13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4.14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提供救援技术支持及船舶污染事故所需消防设备。

2.4.15六安军分区

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参加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员、事故发生地的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负责人等组。 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社会志愿者组成。

2.6市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每年举办1次,协商本预案的实施和修订事宜。

3防备和预警

3.1防备

3.1.1污染风险分析

按照《港口建设项目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价专项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规范地分析评估我市各港口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和污染应急防备能力。

在市级预案中应明确污染高风险区域、与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备力量需求、可能发生的泄漏情形和污染规模及应对措施等。

3.1.2污染敏感区的划分及敏感图

为控制和缓解污染物对敏感资源的污染损害,市级预案应对水域和岸线进行划分,建立敏感区,确定敏感区内敏感资源的优先保护次序,制作环境敏感图,在此基础上作为附件全部纳入市级预案。

所有环境敏感资源及其优先保护次序,污染高风险区,现有的污染应急防备力量和港口、码头、装卸站等情况应标注在敏感图中。

划分污染敏感区时,应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捕捞、水产养殖、其他野生动物、个别重要的环保区、取水口、游艇和其他娱乐设施、文化遗址以及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因素。

3.1.3宣传、培训、演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污染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日常管理工作。应公布各级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和应急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应急反应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市应急指挥部应每年按照市级预案要求,举行1次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其他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每年自行进行1次应急演练。

3.2预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污染事故初始评估,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通知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应急队伍,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污染防范准备。

预警支持系统:由应急通信信息系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和预测系统组成,有关部门应将所获得的有关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污染应急反应决策、清除作业方案选定和缓解或减轻污染损害提供信息。

应急通信信息系统:包括固定、移动电话网络(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卫星通信系统;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

污染监视系统:由船舶监视、航空监视、码头和岸边监视等手段组成。

污染监测系统: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确认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测系统:主要利用现有科技分析预测手段,如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模型等,预测污染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对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将评价信息及时传递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应急响应

4.1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

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等级

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Ⅰ级

(特别重大)

事故死亡(含失踪,下同)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10000总吨以上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水上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

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发生10吨以上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严重污染。

Ⅱ级

(重大)

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发生5吨到10吨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Ⅲ级

(较大)

事故死亡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10人以下中毒(重伤);

3000总吨以下散装液体化学品、液化气船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船舶发生危险品集装箱、包件火灾爆炸事故;

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船舶发生0.5吨到5吨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Ⅳ级

(一般)

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发生0.5吨及以下危险品泄漏事故造成水域污染。

4.2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影响,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和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1Ⅰ、Ⅱ级响应

在接到交通运输部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或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Ⅱ级应急响应指令前,市应急指挥部应首先启动《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省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4.2.2Ⅲ级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完成下列工作:

(1)迅速启动《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开通各县(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内有关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市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4.2.3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协调船舶及其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5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

5.1事故报告

5.1.1事故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3)发现污染事故的船舶和航空器;

(4)卫星遥感图片及自动监视报警器;

(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转报。

5.1.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指挥机构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报告方式

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故起1小时内上报,并在3小时内填报《船舶污染事故初始评估表》和《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对应急反应情况总结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20日内对整个行动情况总结上报。

初报可用下列方式:

(1)船上人员报告以VHF、海事卫星电话、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通过各级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续报可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

5.1.4报告程序

(1)获取船舶污染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将信息报告海事部门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转报。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要求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3)发生船舶污染事故Ⅲ级响应、Ⅳ级响应时,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5.2事故评估

5.2.1指挥部办公室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污染事故的信息后,应视情况组织人员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船舶污染事故响应等级,对属于Ⅱ级响应、Ⅰ级响应污染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派现场指挥官,并召集专家小组开展进一步评估工作。

5.2.2专家小组评估

专家小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进一步的评估,具体内容是:

(1)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确定污染物扩散趋势和优先保护次序;

(2)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污染事故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3)评估现有应急救援力量能否满足应急行动需要;

(4)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反应行动进行阶段性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5)科学估算应急反应的时间和可能产生的索赔费用。

5.3指挥与协调

总指挥负责总体决策,适时宣布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协调和调动应急资源,指派现场指挥官并派遣相关协调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配合总指挥做好具体工作或在总指挥授权下全权代表总指挥工作;各有关成员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根据其职责开展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进行统一指挥,根据应急行动方案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指挥调动到达现场的人力物力资源,报告或请示紧急重大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6应急反应行动

6.1污染应急对策

6.1.1油污应急对策

油污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等条件。

(2)生物降解。

(3)无害化处理。运送到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

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决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针对不同物质,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气体和蒸汽。应尽快根据现场气象情况预测其扩散模式并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监测气体浓度以评估泄漏的严重程度,必要时疏散群众。

(2)溶于水的化学品。主要应急措施是分散稀释,个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中和剂,如需使用须经慎重评估。

(3)易挥发的化学品。应及时疏散人群,如果化学品易燃,可喷洒水以控制火源,同时要监控其挥发特点以便警告公众并预测对环境的影响。

(4)漂浮的化学品。其应急措施与溢油应急措施类似,但要考虑其是否会与应急设备发生反应。

(5)易沉降的化学品。在浅水区可用挖掘或真空设备吸取回收,可行的情况下用遥控潜水摄像机监控以便作业。

(6)包装化学品。在排除爆炸、泄漏等危险的情况下,可用机械抓斗、船吊、渔网等方法回收。

6.2现场指挥的管理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对作业情况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确认签字。

6.3救护和医疗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由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按照《六安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与事故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工作。

6.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队伍应装备安全防护用具,进入事件现场前应明确事件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件紧急处理方法,并进行进入登记。化学品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6.5非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必要时疏散事故现场没有个人防护的人员到上风向的安全地带。密切监视险情,如果危险已减轻,可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由当地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包括撤离路径及其备用路线、提供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宣传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等,必要时可调用治安管理部门协助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6.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参与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有关部门可组织动员社会人员和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分配。

6.7新闻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成立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内容的起草和跟踪工作。

应急指挥部应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对新闻内容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应急指挥部指定。

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人员由应急指挥部指定。

6.8应急终止

应急指挥部根据进展情况和专家咨询组评估意见,可在适当时候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媒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终止应满足下列条件:

(1)现场抢险活动(污染物清除、人员搜救、设备打捞或处置等)已结束;

(2)污染物泄漏源或溢出源已得到控制,并停止泄漏或溢出;

(3)污染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已得到控制和清除;

(4)对环境敏感区及取水口的威胁已得到排除;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和安全威胁已得到排除;

(6)紧急疏散的人员已得到良好安置或已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终止命令;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现场指挥部撤销。

6.9费用汇总、取证和记录

应急反应结束后,应立即对应急反应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包括应急期间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所有的取证和详细的记录。

6.10应急总结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重大、较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20日内报市政府,同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

6.11事故应急后评估

每年1月份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年度评估会,对上一年度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污染应急过程记录和有关文件归档整理;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和声像资料;现场应急指挥部对救援设备、器材调配和使用的记录;污染应急反应方案、污染损害、环境恢复方案和监测计划;回收污染物数量以及岸上的处理措施;作业安全、人员防护和后勤保障情况;新闻发布和公众反应;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污染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优先保护顺序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设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污染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7应急保障

7.1设备保障

(1)应急设备储备存放在霍邱县临淮岗搜救基地。

(2)各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水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3)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4)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5)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辖区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市级预案。

7.2队伍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部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持的原则,注重加强社会化船舶清污作业单位建设与培养。

(2)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3)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水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港航企业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水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6)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7)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建立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级数据库,并作为附件列入市级预案。

7.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

7.5物质保障

为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进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在确定现场指挥场所及指挥船舶后,必须保证后勤物资供应充分迅速,必要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作出相应的安排。

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并与清污物资、消防物资、医疗防护物资等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

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所有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均要进行登记。

各级污染应急预案应将承担应急物质保障的单位以及可提供保障的物资数量及种类,作为附件列入预案。

7.6资金保障

造成水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8后期处置

8.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

(1)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2)货物溢出量查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油品、化学品种类鉴定委托国家和省级具备相关资质的试验室作出。

(4)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由国家司法鉴定单位作出。

(5)水环境污染状况监测由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取样化验,并出具监测报告。

(6)对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海事、环境保护及渔业等部门参加。

(7)上述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测结果提交给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2污染损害赔偿

海事管理机构应组织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索赔小组,负责污染损害的索赔与赔偿的有关工作。

8.3恢复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反应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8.4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8.5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

本应急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艇和移动式平台。

(2)油类:是指任何形式的油及其炼制品和油性混合物,包括残油、含油污水。

(3)化学品: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清单”及符合附则Ⅲ“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鉴别导则”要求的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

(4)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泄漏或释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5)应急反应: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监测等防治船舶溢油和化学品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9.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更新,报市政府批准。

9.3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地方海事处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952258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2楼市交通局港航科
其他渠道
15527974@qq.com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5月21日 14时50分

为保护六安市水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我单位于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通信的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0条,有关单位反馈意见0条。

文件


























解读

2021年6月份,六安市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新修订的预案具体内容,现就预案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色水运,绿色港口,切实把长江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黄金水道大保护。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绿色水运、绿色港口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港航企业和船员对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风险防范化解中提出的新要求、新思想、新理念,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职责,总结近年来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坚决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综合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全面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夯实了政治保障和法治基础。

《六安港总体规划(调整)》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对《规划》进行了多次修改,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规划》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使得《规划》更科学、更完善,也更符合我市内河水运发展实际,对我今后水运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市港口事业的快速发展。

《六安港总体规划(调整)》的编制,

一是落实长三角港航一体化、全省港航资源一体化的需要,通过《规划》发布,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质量“航道上的安徽”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水运比较优势,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

二是充分发挥六安在省级战略和规划中引领作用的需要,更好发挥《规划》在水运建设发展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

三是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航运作用的需要,为下一步淠淮航道实质性设计和施工夯实基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现《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六政办秘(2018)201号)于2017年12月颁布,并于2018年9月修订,距今已有两年未组织修订,与水运行业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

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编制)应急预案的通知》(六市安办函〔2019〕14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成立了预案修订工作组,并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及修订工作时间安排,广泛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成员单位修订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编制预案的技术基础材料,2021年6月份完成了预案修订工作。

四、工作目标
   一是保护六安市水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事故损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三是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四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尽的权力和义务,如发现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提供应急所需物资。预案还划定了适用范围,同时明确了我市通航水域。                                          

二是结合六安市机构变化调整,预案进一步修正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体系:六安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机构,各县区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进一步厘清了各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三是对平时的宣传、培训、演习做出了具体要求,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以便更好地做好污染应急防范准备。

四是划分了事故等级。预案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重大污染事故(Ⅱ级)、较大污染事故(Ⅲ级)和一般污染事故(Ⅳ级),并对应事故等级,制定了四级应急响应方案。预案还针对不同种类的污染源,如油污染、化学品污染等各种类型,制定了相应的处置办法。

五是对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相关工作如事故评估、汇总报告、费用汇总、新闻发布、污染赔偿、恢复等相关流程环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事故应急处置全过程规范化。

六是从设备保障、队伍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物质保障、交通保障等6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体系,为应急方案能够在突发状况下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六、创新举措

较2018年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六安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内容分为两大模块,包括调整了原预案中整体格式和内容。调整了正文段落顺序,修订了组织机构名称、领导职务、机构职责;删除了不符合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容等。具体主要为:

1.调整并完善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体系、工作职责和范围;调整了机构改革后成员单位领导的职务,细化完善各级各类指挥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完善应急处置范围内容,进一步明细应急救援的通航水域范围,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3.调整应急演习工作要求。明确船舶污染物应急反应演习或模拟演习工作协调方式和演习频次,更加突出风险防控的要点。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设备保障:明确各县区均应建设应急设备库,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港口企业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水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二是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三是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四是技术保障: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咨询专家组。五是物质保障:建立相应的后勤保障储备库,以备事故发生后紧急调拨需要;生活物资及住宿由当地政府解决。车辆、船舶由港航企业、渔政部门解决。六是资金保障:造成水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费用或者相应的财务担保。必要时,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可先行垫付应急资金,用于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急行动结束后,通过法律程序从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追偿。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应急预案成员单位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辖区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应急知识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水上从业人员安全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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