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公安局 征集时间:[ 2021-09-14 00:00 ] 至 [ 2021-10-14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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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改革办要求,市“四最”办、市公安局起草了《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等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11014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www.luan.gov.cn/hdjl/yjzjk/yjzjk/index.html)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形成的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0564-3378016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94859185@qq.com

(五)联系电话:0564-3132183

 

附件:1.《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附件1:

《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市深改委下发2021年改革任务清单中列出市公安局、市数管局作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参与单位制定《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与政务服务网数据互通共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改革任务。我局治安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参照芜湖市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芜湖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我市电子签章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8月30日,市委改革办下发《工作提示》请市公安局牵头推进电子印章应用改革任务进度需加快推进。治安支队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与市“四最”营商办对接沟通,“四最”营商办于2021年5月牵头制定了《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相关会议时书面下发相关单位后未持续跟进。目前,该办法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鉴于实际情况,治安支队在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于2021年9月1日通过OA系统函发市四最办、市数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密码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7个市直相关单位,再次对“四最”营商办制定的《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于2021年9月14日在市政府网站征求各县区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六安市电子签章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730条,其中第1章总则6条;第2章电子签章申请2条;第3章电子签章制作7条;第4章电子签章使用4条;第5章电子签章管理4条;第6章信息安全3条;第7章附则4条。同时《办法》明确市数管局负责电子印章工作的统筹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的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印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四、实施意义

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实施及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验证系统的同步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确保我市电子印章应用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附件2: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签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签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签章在本市范围内行政管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各类活动中的公文、申请、证照、协议或者其他文件等电子文书中的应用和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签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电子签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普通个人电子名章,是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电子签章,通过数字签名、电子云签等方式实现。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签章推广应用和授权管理工作。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电子签章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管;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电子签章的制作管理、电子签章系统的建设运维和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电子签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签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签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签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电子签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相关服务。

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市大数据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提供电子签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及省统一电子签章系统、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签章系统的,应当与全市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逐步进行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电子签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当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电子私章。

申请电子私章的,应当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

料。

(三)已经持有本市发放的数字证书,可直接申请电子

签章。

第九条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签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请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十条 制作电子签章时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签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签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制作电子公章和有关电子职务章,其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当从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当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二条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并与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

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所包含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电子签章应当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四条电子签章有效期应当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签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五条电子签章制发完成后,电子签章服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电子签章制作信息应当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七条 本市各类政务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在各业务平台上使用电子签章应向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主管部门按需授权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签章。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积极宣传推广电子签章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签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作为本市政务服务事项要求的原件材料,视同复印件。

全市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提供电子签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

本市各类政务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

本市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签章进行签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签章、验章。

第二十条  加盖电子签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本市电子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签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签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签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签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签章,原有电子签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签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签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三条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签章不再使用、电子签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签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当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签章。

电子签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电子签章系统应当对电子签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签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电子公章持有人应当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电子签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签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电子签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全市统一的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电子签章应采用安全可靠产品。

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GB/T38540-2020、《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等的规定。

电子签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及密码测评等,也应与内网等网络作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签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电子签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签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签章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向电子签章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供。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1914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132183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9号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11月17日 10时58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一系列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积极拓展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应用范围,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助力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数管局等部门起草了《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0月14日通过网站、信件、邮箱和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六安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电子印章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电子印章,通过数字签名、电子云签等方式实现。

第四条  市数管局负责电子印章工作的统筹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的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密码的使用管理;接入电子印章应用的各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电子印章在其主管平台的授权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市数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印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及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逐步进行对接,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七条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向市数管局委托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当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电子私章。

参照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程序执行。

(三)已经持有本市发放的数字证书,可直接申请电子印章。

第八条  市数管局委托的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信息的真实性。申请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九条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  制作电子公章和有关电子职务章,其图形化特征应当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当从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提供。

制作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国家对其实物印章规格、式样有相关规定、标准的,应当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图形化特征的规格、式样。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印模信息真实性。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所包含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应当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当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到期后,可以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当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  本市各类政务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印章。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在各业务平台上使用电子印章应向业务平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由主管部门按需授权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积极宣传推广电子印章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印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印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过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不作为本市政务服务事项要求的原件材料,视同复印件。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

本市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印章的,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印章、验章。

第十九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本市电子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应按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本市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申请要求,重新制作换领电子印章,原有电子印章将予以注销。

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到达前三个月内进行更新。更新时,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并或注销、实物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应当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电子公章持有人应当及时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电子印章应采用安全可靠产品。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参照《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印章密码技术规范》(GB/T38540-2020)、《安全电子印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信息安全技术电子印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A/T1106-2013)、《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等的规定。

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及密码测评等,也应与内网等网络作区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供。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解读

【文字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一系列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积极拓展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应用范围,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助力营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数管局等部门启动《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起草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构建全市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的需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出台本《办法》是积极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逐步减少企业实体印章使用需求,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重要成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后,于2021年9月1日函发市“四最办”、市数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密码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7个市直相关单位及相关业务科室征求意见。2021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0月20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认真研究,11月8日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审核意见》(六司法审﹝2021﹞101号)通过合法性审查。11月18日市政府办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133号)予以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一是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平台,在企业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同步生成含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和印章印模图形的一套五枚电子印章(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企业电子印章绑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二是简化电子印章使用方式。电子印章所需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通过手机实现移动存储,企业可以通过加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使用、管理电子印章。

三是在涉企服务高频重点领域率先实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度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身份认证和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数字签名功能,在企业办理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办理、社保办理等涉企服务重点高频领域,率先实现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电子身份证件和电子印章的验证工具,全流程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反馈办事结果。

四是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企业群众办事量大、需求迫切的领域和事项的应用。全面摸排有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使用需求的业务与系统,积极与市有关单位对接,逐步实现在各县区、各单位业务领域深度应用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创新办事流程,持续优化政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融合线上线下服务,逐步减少对纸质文件的使用要求。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对电子印章的概念、分类、特征、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对市数管局、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确保了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与使用。《办法》提出,我市将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印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方便公众需求。《办法》规定,电子印章系统运营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创新举措

《办法》的出台及“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平台”的搭建使用,全面推进了企业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拓展了企业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应用范围,逐步减少企业实体印章使用需求,助推建立程序更便利、资源更集约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使营商环境更加便捷高效。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全面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通过窗口、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积极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使用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企业和群众认知度,逐步形成企业主动使用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数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各单位要积极行动,主动担当,认真梳理,共同形成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合力。

三是加快推进落实。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立即开展摸排,将有需求的业务、系统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并配合开展对接事宜。推进落实同步发放应用工作。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机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人:王家祥、程伟

联系电话:0564-3132183

【图片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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