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应急局 征集时间:[ 2021-07-26 00:00 ] 至 [ 2021-08-25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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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yjgl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2楼2218室,邮政编码237000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字样。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9200。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ayjjzhxt@163.com。

5.联系电话:0564-3379200,联系人:李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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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6日

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遵循“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便反馈核查结果和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  市应急局收到举报后,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市应急局对受理举报实行统一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进行分类分级交办,承办的县(区)和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

第十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核查工作一般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立案查处的,可延长至30日;核查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核查单位应将核查报告报送市应急局,并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及时回复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对于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人奖励5万元计算。

(二)举报事项属于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300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合举报人的签名委托文书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三)有关部门已掌握情况,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不应奖励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市应急局及时通知举报人,告知其在60日内,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有效的银行账号、姓名和开户行信息,由市应急局按程序审核后发放。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举报人逾期未提供信息的,视为放弃奖金领取权利。

第五章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市应急局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的高度负责的要求。为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实现事故发生后被动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前主动受理举报、核查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的转变,实现由应急管理部门单打独斗向发动群众、社会共治的转变,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我省合肥市、阜阳市、铜陵市等城市也积极探索建立相关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文件起草的过程

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市应急局于20217月组织起草了《奖励办法》。

(一)征求意见:2021726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截止XX日,共收到等XX个单位反馈,其中X个单位有意见(其他单位均为无意见)。

(二)市政府组织审查及征求意见:XX日,市应急局向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汇报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XX日,市司法局反馈了《审核意见》(六司法审2021XX),主要意见为:建议XXXXXXXX相关内容。

根据市司法局意见,我局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经市长审核后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XX日,受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钱大兴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再次征求对《奖励办法》意见建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620条,分总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举报办理举报奖励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附则等在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六安实际,进一步作了细化,提出了创新举措。

1-3条 主要说明了《奖励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明确将《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确定了举报奖励的工作原则为: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

4- 5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作了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对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做出规定。其中,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8个方面情形。

6-11条 明确了举报方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确举报事项的受理及核查程序,由市应急局统一受理登记,按照属地监管和部门职责将举报事项分办给对应的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核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向市应急局报备核查报告,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及时回复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12-15条 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300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为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奖励5万元计算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最高不超过5万元。明确了奖金发放程序以及对不符合举报情形的规定。

16-18条 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明确举报人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9-20条 对举报奖励资金的保障、使用管理及解释权与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建议

建议《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文件印发。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9200
来信来访渠道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2楼2218室,邮政编码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已征求16个市直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其中2个单位提出10条建议,14个单位无意见,经过研究进行修改完善,其中采纳3条,统筹采纳3条,不予采纳4条。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8月30日 15时9分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充分保证文件出台的合理性、合法性,确保文件落地之前充分征求意见。在726日至825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书面信件、征求意见函、网站征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11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3条,统筹采纳3条,不予采纳5条。具体如下表:

《六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提出意见

理由

是否采纳

理由

1

市财政局

1.第三条修改为“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实行统一受理、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修改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专用术语。

3.第十二条 (一)对于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人奖励5万元计算。修改为“ (一)对于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遇难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4.增加(四)本条的举报奖励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时建议加大对举报事项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

表述更合理 

统筹采纳

 

5.建议第十五条“由市应急局按程序审核后发放”删除。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有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后发放。

6.建议第十九条修改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应急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统筹采纳

修改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统计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市应急局按程序审核兑现,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7.建议明确对于省、市、县区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具体核查工作由哪一级负责。

 

统筹采纳

省、市、县区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根据具体的举报情况,确定核查单位。

2

市教体局

1.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调整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表述更准确

 

2.建议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修改为“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不能强制举报人实名举报 

3.建议第十一条“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及时回复举报人”修改为“核查单位应将结果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及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核查和审核结束后,应于5日内回复举报人。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根据《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和对核查真实性及对举报人负责的原则,确定由核查单位进行回复和答疑。

3

社会公众

安全生产主要在于公司或者单位等领导做主要决定,首先生产环境要安全。有些单位领导为了“省钱”对于厂房破旧,线路老化,设备淘汰落后等问题抱着“熟视无睹,得过且过”的心态,在生产环境上就埋下了很大隐患。 其次生产技术要安全,有些公司在些特种设备上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安排不专业的人员操作,就像药房为了省钱不请执业药师一样,往往在操作中容易引发事故。所以对于领导的安全意识要加强,打工者上班是赚钱的不是送命的,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起来才会得心应手。对于单位负责人经营者的培训教育我觉得相关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常态化宣传,如有条件还可以实行“政企负责制一人对接多企业”做到做好常态化防控。

 

该意见为建议整体安全生产工作,不涉及具体《奖励办法》内容。

霍邱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六安银保监分局无意见。

 

文件

文件正在制定中,尚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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