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市财政局 征集时间:[ 2021-05-28 00:00 ] 至 [ 2021-06-27 00:00 ]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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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1年5月28日至6月27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财政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cz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八公山南路交叉口市财政局大楼6楼社保科,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2590784688@qq.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8357;联系人:徐苗苗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2021年5月28日       

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六办〔2020〕30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社区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学习《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讨论,2021年5月初形成《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以及市财政局内部预算科、行政政法科、绩效科、税政条法科等意见,对征集意见建议全面梳理并部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形成现有《办法》。

三、意见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三区、市直有关部门反馈意见5条,采纳4条、未采纳1条,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无。

1.金安、裕安、市开发区及市委组织部: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社区人员奖金等福利性支出、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中“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删除。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补助资金中的社区工作经费含日常运转费用。

2.金安区:建议调整社区工作经费标准。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已明确社区工作经费标准,《办法》对具体标准不再表述。

3.裕安区: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修改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正常工作开展支出、党组织服务群众及相关活动开展支出、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员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方面支出”。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原因是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在《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中已明确,《办法》需与其保持一致。

4.裕安区:建议将第七条中“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建设支出”修改为“服务办公场所建设、装修等建设性支出”。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表述更准确。

5.市委组织部:建议将第五条市委组织部职责中,“确定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删除 。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由县区根据街道(乡镇)情况确定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基层发挥能动性,创新工作举措。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补助资金的概念、部门职责。补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中心城区城市社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补助资金分配依据、分配流程、使用范围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社区党建、服务、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以及不得使用的五种情形

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适时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20〕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我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社区,主要补助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和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等方面。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委组织部:统筹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确定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持重点。会同财政、民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定期对三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市民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使用,参与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牵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做好补助资金的下达;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设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等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组织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配合市民政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做好补助资金下达工作;参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社区人员奖金等福利性支出、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建设支出;

(三)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借款等支出;

(四)已明确其他资金来源的支出;

(五)相关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等三项经费,按5: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社区工作经费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分别按照3000户以下的社区12万元、3000-5000户的社区16万元、5000户以上的社区20万元的最低标准落实;

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报酬包括基本薪酬、补贴、绩效,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核定。目前,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按照2600元/人·月标准落实。如有提标,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经费标准、社区数量、社区规模、社区工作者数量等因素分配。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配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达资金至三区。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服务事项,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使用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实行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按照“花钱必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明确补助资金使用年度目标、任务、时效、质量、效益等。

第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加强对项目预算实施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核减或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结束后,市、区民政部门应对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并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区组织、财政和民政部门督促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要求使用和管理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城市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15〕224号)即行废止。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378357
来信来访渠道
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八公山南路交叉口市财政局大楼6楼社保科,邮编:237000

其他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年5月28日至6月27日,我单位对《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方式为纸质文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其中采纳4条,未采纳1条,未征集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删除。采纳情况:采纳。

2.调整社区工作经费标准。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已明确社区工作经费标准,《办法》对具体标准不再表述。

3.将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修改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正常工作开展支出、党组织服务群众及相关活动开展支出、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员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方面支出。”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原因是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已在《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文件中明确,《办法》需与其保持一致。

4.将第七条第二款“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建设支出”修改为“服务办公场所建设、装修等建设性支出”。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表述更准确。

5.将第五条市委组织部职责中,“确定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删除。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由县区根据街道(乡镇)情况确定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基层发挥能动性,创新工作举措。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1年6月28日 11时49分

 2021年5月28日至6月27日,我单位对《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方式为纸质文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站公开等,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5条,其中采纳4条,未采纳1条,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如下: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删除。采纳情况:采纳。

2.调整社区工作经费标准。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已明确社区工作经费标准,《办法》对具体标准不再表述。

3.将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修改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正常工作开展支出、党组织服务群众及相关活动开展支出、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员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方面支出。”采纳情况:未采纳。主要原因是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已在《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文件中明确,《办法》需与其保持一致。

4.将第七条第二款“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建设支出”修改为“服务办公场所建设、装修等建设性支出”。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表述更准确。

5.将第五条市委组织部职责中,“确定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删除。采纳情况:采纳。主要原因是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由县区根据街道(乡镇)情况确定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基层发挥能动性,创新工作举措。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市委组织部 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中“日常运转费公用经费”删除 采纳
2 金安区 建议调整社区工作经费标准。 采纳 《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已明确社区工作经费标准,《办法》对具体标准不再表述。
3 裕安区 建议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修改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正常工作开展支出、党组织服务群众及相关活动开展支出、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实行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员报酬、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处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方面支出。” 未采纳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在《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中已明确,《办法》需与其保持一致。
4 裕安区 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建设支出”修改为“服务办公场所建设、装修等建设性支出” 采纳 表述更准确
5 市委组织部 建议将第五条市委组织部职责中,“确定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删除 采纳 党组织服务群众年度工作任务由县区根据街道(乡镇)情况确定更贴合实际,更有利于基层发挥能动性,创新工作举措。
6 市民政局 无意见
7 市纪委机关 无意见

文件

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按照《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六办〔2020〕30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社区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 号)《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落实《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20〕9号),促进我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创新,积极推进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办法》的制定,意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学习《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基础上,经多次研究讨论,2021年5月初形成《六安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金安区、裕安区、市开发区、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以及市财政局内部预算科、行政政法科、绩效科、税政条法科等意见,对征集意见建议全面梳理并部分吸纳,经市财政局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后,修改完善形成现有《办法》。

四、工作目标

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管理,统筹使用好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重点向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倾斜,努力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补助资金的概念、部门职责。补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市中心城区城市社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等方面的资金。

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补助资金分配依据、分配流程、使用范围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社区党建、服务、活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支付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薪酬以及其他推动社区治理发展等方面,以及不得使用的五种情形。

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规定市、区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适时对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办法》的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创新措施

一是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城市社区市级补助资金安排、分配、使用提供政策依据。

二是明确补助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及各部门承担的不同职责。

三是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是规范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使用、绩效评价等环节,促进补助资金规范高效运行。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使用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跟踪,对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按规定程序核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上年度补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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