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04-25 15:38 |
事项名称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
设定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申请条件 |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
办理材料 |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十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7:00 |
联系电话 | 3378133 |
办理流程 | 1、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受理决定转交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由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际核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予以认定,并将认定决定文转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不符合条件,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不予认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出具送达回证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5、归档 服务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收集整理,经窗口首席代表确认后,归档保存。 |
办理费用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