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生服务 > 就业服务 > 自主创业 > 创业优惠申请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10-18 10: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行业的个体经营的,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我要评论

  • *正文:
  • 验证码:
  • 勾选显示真实姓名(如不勾选,默认会员用户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