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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7-10-18 17:40
事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因公安机关工作差错造成的公民民族差错,携派出所户口登记资料或户籍证明。
办理材料 1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1.1 用人单位申请书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1.2 用人单位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1.4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1.5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6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从事本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2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文件:
2.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2 个体经营执照;
2.3 健康状况证明;
2.4 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
十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 3378133
办理流程  1 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出具书面理由。
2 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将申报材料及受理决定转交就业与失业管理科,由就业与失业管理科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实地核实,形成审查意见。
3 决定
符合条件,就业与失业管理科作出准予就业许可决定,并将就业证转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不符合条件,就业与失业管理科作出不予就业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转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4 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就业证或不予就业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出具送达回证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
5 归档
服务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每项流程结果和相关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具体执行条款)收集整理,经窗口首席代表确认后,归档保存。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办理费用

免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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