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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3-23 09:05

市经信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试行)

 

根据《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经电力行政许可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的施工作业行为。

二、检查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接受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关于“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的规定。抽取基数为市场主体名录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3%。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保护区内开展施工作业的企业是否按照安全措施的要求在许可的时限内组织施工作业。

(二)检查方式

运用书面审查和实地勘查等方法实施。

五、结果处理

(一)违反《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二)违反《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三)违反《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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