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08-08-27 10:52 |
抄表及电费缴付说明 1.供电公司目前一般在每月的5日前实施居民客户及低压客户抄表,每月的10——16日实施高压客户(即自备变客户)抄表。 2. 居民客户及低压客户应在每月的6日至月底缴费;高压客户应在每月的20日至月底缴费。 3.客户若逾期缴付电费,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4.供电公司催缴电费的方式有电话催费、上门催费及停电催费等。 5.客户发现漏抄、误抄、长期未抄,应及时向供电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解决。如对已发生的电量、电费有疑问,可以向供电公司咨询或办理电表校验手续。 6.抄表日期相对固定,请客户予以配合,减少门锁估抄。由于客户门锁等客观原因,导致抄表人员估抄电表误差较大时,请在缴费截止日前10天到电费室联系更正,否则只能在下次抄表时修正。 7.缴费地点:供电公司营业厅、工商银行网点、中国银行网点、邮政储蓄网点、华电超市。 8.客户可以采用预交方式,先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在自己的账户,方便的时候再打印发票。 9.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10.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 ——其他客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