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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及电费缴付指南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08-08-27 10:52
抄表及电费缴付说明
1.供电公司目前一般在每月的5日前实施居民客户及低压客户抄表,每月的10——16日实施高压客户(即自备变客户)抄表。
2. 居民客户及低压客户应在每月的6日至月底缴费;高压客户应在每月的20日至月底缴费。
3.客户若逾期缴付电费,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4.供电公司催缴电费的方式有电话催费、上门催费及停电催费等。
5.客户发现漏抄、误抄、长期未抄,应及时向供电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解决。如对已发生的电量、电费有疑问,可以向供电公司咨询或办理电表校验手续。
6.抄表日期相对固定,请客户予以配合,减少门锁估抄。由于客户门锁等客观原因,导致抄表人员估抄电表误差较大时,请在缴费截止日前10天到电费室联系更正,否则只能在下次抄表时修正。
7.缴费地点:供电公司营业厅、工商银行网点、中国银行网点、邮政储蓄网点、华电超市。
8.客户可以采用预交方式,先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在自己的账户,方便的时候再打印发票。
9.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10.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
——其他客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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