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六安市“千名干部进万企”“四送一服”支持政策汇编

阅读次数: 作者:袁鹏起 信息来源: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08-13 11:06 字号:

 

一、六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11条)

1、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六安创新创业。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分A、B、C三类予以支持,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投资协议签署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自投资协议签署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县区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的30%;实缴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超出市、县区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奖励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10%;奖励股权最多不超过市、县区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的100%。自投资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六政办〔2017〕28号) 联系:市科技局创新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0564-3379796

2、采取“项目法”支持重点企业(项目)。直接支持具有一定带动性和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市科技部门建立市级科技产业化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市科技部门每年下半年发布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申报的项目应已纳入项目库备案。(财教〔2019〕377号)联系:市科技局创新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 0564-3379796

  1. 采取“综合奖补法”对县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进行激励和引导。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个数、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等指标确定。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设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县区上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按照市级创新驱动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科技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市科技部门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财教〔2019〕377号)联系:市科技局创新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科0564-3379796

4、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孵企业。对企业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支持(单个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一是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品初试、中试的经费补助,一般项目5-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万元。二是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短期周转:为企业提供最高限额20万元,周转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资金周转。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担保:由财政供给公务人员(公务员、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担保,最高担保额20万元/人 ;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四是股权投资:单个企业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占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企业实收资本的25%。(财教〔2016〕562号)联系:六安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0564-3955989

5、鼓励省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六安大学科技园设立分园。对签订协议并在六安大学科技园正常落户、开设分园的高校或院所,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学科技园共建科技合作平台,整合校内资源,运用市场化机制,为园内企业提供设备使用、科研开发等服务,促进企业和大学之间加强技术创新合作。(六集管〔2016〕125号)联系:六安大学科技园0564-3950791

6、大学科技园孵化企业房租减免政策。入园孵化企业,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免50%;科技创新机构,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减免50%。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高校教师在六安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高校师生、海外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领办的创业实体,以及高校院所创办的研究机构,三年内免收租金;经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10-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六集管〔2016〕125号)联系:六安大学科技园0564-3950791

7、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六安大学科技园内企业。六安集中示范园区财政可按照投资额最高30%比例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同时,按投资基金规模4%的比例,奖励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集管〔2016〕125号)联系:六安大学科技园0564-3950791

8、引才补助企业从市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根据引进方式和劳动关系建立形式,在合同期内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引进外市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 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助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或项目完成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皖人社秘〔2017〕443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联系: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64-3376029、各县区人社局职建(培训)科股

9、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8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定期开展技能大师工作室成果评鉴,对获得省级以上成果评鉴奖的给予8万元奖励。(六政〔2017〕67号、六人社秘〔2017〕179号、六人社秘〔2016〕131号)联系: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0564-3376029、各县区人社局职建(培训)科股

10、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对我市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安徽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奖励。市政府每两年评选10名“皖西杰出工匠”、30名“六安市技术能手”,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2000元奖励。(六政〔2017〕67号)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3376029、各县区人社局职建(培训)科股

11、六安英才评选对长期在六安创新创业、直接服务于本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经评选认定,授予“六安创新英才”、“六安创业英才”荣誉称号,颁发入选证书。市财政给予“六安创新英才”每人3万元一次性补助;给予“六安创业英才”每人5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专项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40%用于资助入选专家改善生活待遇。(六人社秘〔2017〕248号)联系:市人社局专技科0564-3379851

 

二、六安市财政奖补支持政策(共32条)

1、支持市级“三重一创”项目建设。市发改部门建立市级“三重一创”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市发改部门每年下半年发布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县区于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汇总报送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直项目直接向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的50%部分拨付企业。年终市发改部门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拨付其余50%部分资金,考核不合格不予拨付。(财建〔2019〕372 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2、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三重一创”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引领带动全市战略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提出“一事一议”支持方案,通过“借转补”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年终市发改部门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将扶持资金转为财政补助资金。(财建〔2019〕372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三重一创”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引领带动全市战略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提出“一事一议”支持方案,通过“借转补”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年终市发改部门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将扶持资金转为财政补助资金。(财建〔2019〕372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4、支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对经市认定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政府给予资金扶持。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级基地发展方向和特色,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配套资金拨付相关县区。相关县区要安排资金按比例予以配套,补助资金配套比例为市与区按4:6,市与县按3:7比例安排。(财建〔2019〕372号) 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5、为省级“三重一创”项目配套奖补资金。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下达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奖补资金,提出配套资金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将配套奖补资金拨付相关县区。市、县(区)财政按照省奖励金额1:1配套,其中市与区按4:6分摊,市与县按3:7分摊。(财建〔2019〕372号) 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6鼓励升规壮大。对17个无规上服务业企业行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市财政奖补5万元/户)。对15个其他行业中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包括限上商贸企业)。已入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对本级财政贡献额10%的标准给予扶优扶强。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给予原制造业企业进行配套支持。支持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总部设在市外的服务业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已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按地方财政受益的15%支持其做大做强。(六政〔2019〕29号) 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7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打造一批服务业“小巨人”,对已在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我市企业,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晋升国家5A级的市内物流企业,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晋升国家4A级的市内物流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进行授牌并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六政〔2019〕29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8推进集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的,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对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地区,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市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市按照省奖补标准1:1进行配套奖励。(六政〔2019〕29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9、“放心粮油”工程资金补助。经六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自有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按每个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六粮行〔2018〕103号)联系:市发改委行业管理科0564-3324603

10、“主食厨房”工程资金补助。经六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主食厨房”直营店,建筑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对总部设在六安,直营连锁店3家以上的大众化餐饮连锁企业,建筑500平方米以上的主食配送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六粮行〔2018〕103号)联系:市发改委行业管理科0564-3324603

11、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对于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六政〔2019〕19号)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12支持市级“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重点企业(项目)建设。市经信部门根据省政府《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确定每年支持的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市经信部门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县区于3月底将本年度拟实施项目汇总报送市经信部门。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信部门申报。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经信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各县区,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关县区安排资金按比例予以配套,补助资金配套比例除六安开发区与市财政按3:7比例,其他县(区)与市财政按7:3比例。市经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同年度预算一并申报并按程序报批。(财企〔2019〕373号)联系: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0564-3379895

13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项目。由市经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引领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提出“一事一议”支持方案,通过“借转补”方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年终市经信部门根据设立的绩效目标,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将扶持资金转为财政补助资金。(财企〔2019〕373号)联系: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0564-3379895

14采取“综合奖补法”方式支持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项目。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县区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任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技术改造及设备投资等指标综合评价,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综合奖补方式分配,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开。年终市经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财企〔2019〕373号)联系:市经信局综合法规科0564-3379895

15、支持“专精特”发展。对上年度认定为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初次进入“专精特新”后备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上年度评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六政〔2018〕66号)联系:市经信局中小企业科0564-3379292

16、“返乡创业园”扶持。初次认定为市级返乡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六政〔2018〕23号)联系:市经信局项目投资科0564-3376065

17采取“综合奖补法”方式支持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紧紧围绕商务工作重点,扎实“两稳一促”和电商发展工作。结合县区上一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下达任务清单完成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综合奖补方式分配, 并将分配结果予以公开。年终市商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财企〔2019〕374号)联系:市商务局建设科0564-3379762;市商务局外贸科0564-3379711;市商务局电商科0564-3379173

18支持“商业及服务业”企业的方向一是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等稳定外贸工作;二是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做大做强,大力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加强商贸品牌创建和市场体系及商贸物流体系建设,推进便民消费服务升级,加大限上企业培育,推动社会消费品市场平稳发展等工作;三是支持各级电商示范创建、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商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电商品牌的培育、认证、宣传和推广以及电商企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电子商务培训和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财企〔2019〕374号)联系:市商务局建设科0564-3379762;市商务局外贸科0564-3379711;市商务局电商科0564-3379173

19、开展“六安市首席技师”评选活动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六安市首席技师”评选表彰活动,对首席技师在聘任期内给予每人每月600元奖励。(六政〔2017〕67号、六人才〔2008〕2号)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各县区就业局

20、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支持各部门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市级竞赛,给予5-10万元赛事补助。(六政〔2017〕67号) 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21、市政府津贴奖励对在我市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经评选并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发放政府津贴每人10000元,一次性发放。(六政秘〔2017〕183号) 联系:市人社局专技科0564-3379851

22、推行新型学徒制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技工院校支付学徒培养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的实际教育培训费用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学徒培养期满,未能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50%的标准给予补贴。(皖人社秘〔2018〕332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各县区就业局

23、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免费技能培训从技能脱贫资金中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现行有效文件载明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报市人社局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六人社秘〔2017〕432号)联系: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0564-3376028、各县区就业局

24、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 企业所得税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以及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以上三项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六政〔2016〕63号),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25、企业上市奖补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省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预算级次在市级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300万元;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150万元。(六政〔2016〕63号),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26、新三板挂牌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预算级次在市级的,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六政〔2016〕63号),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27、股权融资奖励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引进股权投资并完成股改的,同级财政对股改企业给予到位投资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并用于本市投资的,受益地财政按用于本地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六政〔2016〕63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28、企业上市税费奖补企业因上市改制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财政部分,在企业上市后3年内补助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超改制当年基数部分为限。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五年内(含)分期缴纳。(六政〔2016〕63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29、对基金公司办公用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其管理企业,在六安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基金管理企业,按实际购买价格的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六政办〔2017〕40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30、对基金公司管理团队奖励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规模累计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管理多支同类基金的可合并计算投资规模,下同),可按其投资规模的2%,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六安市企业或重点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可按其投资规模的0.5%,给予其高管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六政办〔2017〕40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31、对基金公司高管个人奖补基金管理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七年内,根据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基金管理规模(实际募集到位资金)每年稳定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会决议承诺注册地至少7年不迁出六安市的基金管理企业,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限2人)在六安市购买住房的,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基金管理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六政办〔2017〕40号)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32、基金公司退出奖补对于投资六安市企业的天使(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期退出时,按出资人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按基金管理企业对六安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高管团队奖励。在投资项目清算后,实际发生亏损的,按其净亏损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六政办〔2017〕40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0564-3371292

 

三、六安市降成本支持政策(34条)

1、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合伙创业者、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15万元、50万元、300万元。(国发〔2018〕39号、皖办发〔2018〕45号、六人社秘〔2018〕258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89

2、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备注:2017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已享受就业资金职工个人岗位提升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六人社发〔2017〕5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1

3、支持民营企业吸纳紧缺技能人才对所学专业为我省(市)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市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按皖人社秘〔2013〕203号规定程序,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不含免费学生)。(皖人社秘〔2013〕203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各县区就业局

4、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2021年前,每年从全市遴选一批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带徒津贴,带徒协议期限不少于 2 年。(皖人社秘〔2017〕443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5、人才定向培养鼓励市内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鼓励各类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由企业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按企业发放额度50%给予对应补助,由院校代为向企业属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原则半年拨付一次。(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各县区就业局

6、支持企业结合岗位需要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选择已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皖人社秘〔2018〕222号、六人社秘〔2018〕260号)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人社局职建(培训)科股

7、建立技工“蓝卡”制度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能人才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事档案管理、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技工“蓝卡”制度,依托社会保障卡加载标记功能,为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提供依据。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的市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我市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优先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服务。(六政〔2017〕67号) 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8、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可以参加经企业申请开展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培训后企业可申请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不低于人均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财社〔2016〕1754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六人社秘〔2019〕100号等)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3

9、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3500元和5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行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以上标准发给员工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国发〔2018〕39号、六人社〔2018〕37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3

10、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每位劳动者只限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属阶梯式培训的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学员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后续扶持成功创业的学员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承担创业培训服务的机构一次性后续服务补贴。(六人社〔2018〕37号)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3

1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给予30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皖人社秘〔2018〕383号、六人社〔2018〕37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0、3376032

1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标准申请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标准为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25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六人社〔2018〕37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0、3376032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凭证,经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六人社〔2018〕37号)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0、3376032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六人社〔2018〕37号)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0、3376032

15、社会资本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皖人社秘〔2018〕383号、六人社〔2018〕37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89

16、创业基地以奖代补。对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给予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减免补助。补贴标准: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等减免补贴。如国家、省级及市级出台新政策,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六人社〔2018〕37号)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89

17、建立大学生吸纳引进机制加大对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的引进、储备力度。从2017年开始,对毕业五年内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民营企业或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稳定就业的,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和20000元住房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六政办〔2017〕3号、六人社秘〔2017〕152号)联系:市人才服务中心0564-3331110

18、就业见习补贴围绕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一批就业见习基地。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失业青年进行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基地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600元的生活补助,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六人社秘〔2019〕128号) 联系:市人才服务中心  0564-3331110

19、公益性岗位补贴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由当地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拨付到单位账户,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定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六人社秘〔2019〕128号) 联系:市人才服务中心0564-3331110

20返乡创业示范园。对初次认定并授牌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由省级给予补助,市级不再进行奖补。(六人社秘〔2018〕302号) 联系:市人社局就业科 0564-3376023

21基地孵化扶持。加大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支持力度,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六人社〔2018〕37号) 联系:市人社局就业科0564-3376023

22、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自主选择工种(项目),公共实训基地承训,培训期间每天给予50元/人生活费补助。培训费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工种补贴目录拨付公共实训基地。(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0564-3376093、各县区就业局

23、支持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免费技能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鉴定补贴按参加鉴定人数和鉴定补贴标准直接拨给鉴定机构。(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24、四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在省内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和《关于印发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19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431号)确定的工种(项目),按照“先缴后补”原则交费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培训合格后可付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分别按200元/人、150元/人给予鉴定补贴。(六人社秘〔2017〕432号、六人社秘〔2019〕98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25、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奖补机制对培训质量好、学员留在市内就业人数多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含开设的冠名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市内合作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人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

26、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给予支持根据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属地原则,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10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7000元/人的标准购买企业举办的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办理;对毕业年度与市内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为毕业生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分别按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人、中级工班毕业生3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购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服务,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办理。(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职业技能教研室0564-3376030、各县区就业局

27、对培养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按规定给予技师培训补贴企业组织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直接补给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技师培训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按上述标准补给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职工以个人名义参加技师培训的,按上述标准直接补给个人。(皖人社秘〔2015〕348号、六人社秘〔2017〕432号) 联系: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564-3376029、各县区就业局

28、税融通贷款申请条件及额度。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高效迅速地发放纯信用、低利率的“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市县以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六政〔2016〕12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0564-3371560

29、降低税融通贷款担保费率。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银行应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六金办〔2015〕68号) 联系:市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0564-3371560

30、非居用气实现量价挂钩。工商业企业用气实行量价挂钩,价格随用量的增加而降低,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降低企业成本。(六发改价格〔2017〕432号) 联系: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0564-3374026

31、落实非居用气降价政策。 2018年5月10日起落实省内部分天然气短输价格降低政策,下调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每方0.09元,同步调整量价挂钩阶梯气价。(六发改价格〔2018〕250号)  联系: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0564-3374026

32、传导非居天然气降价红利。将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红利惠及企业,2018年9月1日起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下降每方0.02元,同步调整量价挂钩阶梯气价。(六发改价格〔2018〕365号)  联系: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0564-3374026

33、减轻企业用水成本。明确取消收取自来水新增用户管网建设分摊费,对不按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六发改价格〔2018〕329号)  联系: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0564-3374026

34、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护理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类用水、电、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自愿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标准,鼓励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六政〔2019〕29号) 联系:市发改委工业服务业科0564-3379346

 

四、减税降费相关政策(21条)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4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有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自付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方面:按所在城市不同,每月扣除标准分别为800元、1100元、1500元(六安为1100元)。

赡养老人方面:赡养的老人年满60周岁(含),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每月最多扣除不能超过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联系: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0564-3342656

(二)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6、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  联系: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564-3311503

7、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税〔2019〕13号)联系: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564-3315125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联系: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564-3315125

8、六税两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9〕13号)(财税法〔2019〕119号) 联系: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564-3341136、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0564-3342565 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属财产和行为税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属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科。

(三)其他地方税政策

9、契税:2019年3月1日起,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财税法〔2019〕120号) 联系: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564-3341136

10、车船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货车调整为16元/吨,挂车调整为8元/吨,专业作业车调整为16元/吨,轮式专用机械车调整为16元/吨,摩托车调整为36元/辆,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调整为60元/辆。

纳税人缴纳2019年度至2021年度的车船税适用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但纳税人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车船税仍按原税额标准执行。

(财税法〔2019〕121号) 联系: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564-3341136

(四)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

从2019年4月1日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1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4、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15、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8、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联系: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0564-3311503

(五)社保费降率政策

19、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不变。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仍按原20%缴费比例执行。

20、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21、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皖政办〔2019〕12号) 联系: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0564-337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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