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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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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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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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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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决定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清算报告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清税证明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必要 | 原件 | 电子 | 0份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
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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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宇 | 登记注册局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带二维码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材料清单(或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受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信息。对于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 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提供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齐补正通知书应提供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承诺办结时限、需补齐补正材料目录以及每个材料所需的数量、性质(原件或复印件)、如何补正等信息。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再来办理时,可直接调出补齐补正办件继续办理。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能够当即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直接出具批准证件文本,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上报的,受理通知书由下级行政机关出具。为了方便申请人,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转报并由上级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代办转报,一般不超过5日。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应当即出具受理单。 | 无 |
办结 | 0个工作日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赵宇 | 登记注册局 | 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 无 |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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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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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在什么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否需要缴回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该怎么办? |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