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等要求,编制2021年度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在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信息公开平台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六安市重点工程处联系(地址:佛子岭中路134号;邮编:237000;联系电话:0564-3953977)。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市重点工程处坚持贯彻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全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推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一是做好日常信息发布,市重点工程处以日常工作活动为基础,对全处工作做到全方位公开,2021年全处网站发布工作动态63条,对外发布政务公开信息338条。二是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全年针对在建重点工程发布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信息27条,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信息,发布主动回应信息32条;2021年我处未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六稳六保”工作信息38条。三是做好重点领域公开。市重点工程处严格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对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的处罚结果进行公布,2021年度,市重点工程处共发布《违约责任通知书》61件。
(二)依申请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严格执行关于依申请公开的各项规定,规范办理程序,由处综合科做好线上线下的依申请登记,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核,依据工作职责交办至对应科室,最终由综合科复核无误后,交由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时答复。2021年全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项,均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完善各项制度,2021年修订完善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共计11条;二是规范“三审”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由业务科室拟稿,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综合科统一审核把关,并公开至对应栏目;三是定期排查已发布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情况,确保隐私信息不上网、不泄露。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重点工程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对处网站平台进行优化维护,并按要求对政务新媒体做好严格管控,所有账号信息专人管理,严禁外包。2021年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176条,微信发布信息77条。
(五)监督保障。及时调整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补充队伍力量,加强工作调度;做好公开制度的及时更新完善,由处政务公开办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结合每季度测评结果,举一反三,处主要领导主动过问,分管领导协调督办,及时公开整改结果,分享交流工作经验。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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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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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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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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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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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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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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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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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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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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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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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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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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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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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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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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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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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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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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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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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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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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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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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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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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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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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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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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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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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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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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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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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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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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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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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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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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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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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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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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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市重点工程处积极探索,推陈创新,针对存在的“日常工作调度不够”“工作人员调动频繁”“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一是调整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处综合科为牵头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全处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开展,确保人员力量精且专;二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市政务公开办组织的各类学习会议、专业培训,同时以参加学习培训人员为基础,对全处有分解公开任务的科室做好传达学习。
通过针对性措施的实施,全处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处政务公开工作队伍日渐稳定,能力素质显著提升,形成了齐抓共管、纵横结合、条块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但是全面总结过程中,仍发现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一是部分栏目信息公开的质量不太好,比如“主动回应”栏目主要是公开一些通知类信息,涉及重点工程的民生信息公开的较少;二是新栏目重视程度不高,信息发布的不够及时,比如“乡村振兴”栏目存在更新内容不全的问题。下一步,我处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改进:
(一)提高思想认识。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重点在统一认识上下功夫,通过大会动员、广泛宣传、集中培训等方式和手段,使全处上下对政务公开工作有统一认识,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完善调整充实由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做好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不定期召开政务公开会议,总结公开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是继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围绕群众最关注、最关心的的重点项目,对审批、招标、施工、质量安全、扬尘防治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做好过程公开;二是做好依申请公开,推进依申请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答复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格式,根据申请实际依法保证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三)推进载体建设。一是在会议上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都通过召开班子成员和全体人员会议进行公开。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在处网站政务公开专栏,把重点政务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和科室主要负责人通过媒体向广大群众做出说明和答复。三是积极实施电子政务。凡全处重大活动、重大事项、重点工程等政务均在网上公开,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赢得了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